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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公司法修订 中小银行(公司法修订草案2021什么时间生效)

这是《公司法》出台以来第六次修改,草案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为防止控股股东、实控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草案新增了控股股东、实控人与公司董监高之间的连带责任;草案还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



据新华社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瑞贺在《修订草案》的说明中透露,这次实质新增和修改法条70条左右,在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董监高经营管理人员职责方面增设部分新制度,并辟专章对完善国家出资公司做出特别规定。图/视觉中国


在第五次修改过去三年之后,2021年12月20日,《公司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此次修法力度较大。据新华社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瑞贺在《修订草案》的说明中透露,这次实质新增和修改法条70条左右,在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董监高经营管理人员职责方面增设部分新制度,并辟专章对完善国家出资公司做出特别规定。


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12月制定,在1999年、2004年、2005年、2013年、2018年先后五次作出修改,其中,2005年的修法幅度较大,最近两次修改则是解决局部问题。2019年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成立由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专家学者参加的公司法修改起草组开展起草工作。在当年11月的一场论坛中,《公司法》修改小组组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发言中透露,此番修法与世界银行对各国营商环境的排名打分有关,分管商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在司法层面对修改《公司法》也提出了意见。(详见财新网:《〈公司法〉启动修改 如何优化营商环境引关注》)


“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与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主要是有些制度滞后于近年来公司制度的创新实践;我国公司制度发展历程还不长,有些基础性制度尚有欠缺或者规定较为原则;公司监督制衡、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保护需要加强等。”在对《修订草案》做说明时,王瑞贺表示,此次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需要;是健全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


据其介绍,在多次征求意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草案》。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此次《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优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责任和加强公司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


强化控股股东及董监高责任


在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方面,《修订草案》从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维护资本充实责任、公司董事、高管执行职务过错致他人损害、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做出了细化规定。


具体而言,《修订草案》一是完善董事、监事、高管忠实、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加强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扩大关联人的范围,增加了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回避表决规则;二是强化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包括,股东欠缴出资和抽逃出资,违反《公司法》规定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违反《公司法》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股份提供财务资助时,上述人员的赔偿责任;三是增加规定:董事、高管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四是针对实践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突出问题,借鉴一些国家法律规定,明确: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治理当中的三大问题,一是股东和董事、监事、高管之间的利益冲突,二是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第三就是公司内部人和外部人之间的冲突。”参与此次修法的学者、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告诉财新,此前《公司法》的“刺破公司面纱”(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也规定了连带责任,但主要是针对侵害债权人利益时的保护制度。《修订草案》新增的第190条规定的“董事、高管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为了避免公司治理中的风险外溢,避免因为董事、监事、高管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如设计有缺陷的产品损害消费者权益、污染环境损害所在社区居民的权益,虽然是通过公司名义实施的职务行为,但损害了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利益。


“解决好公司与外部人的冲突,关键是要强化董事、监事、高管的责任,因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就是倒逼所有的董事、高管慎独自律、择善向善,这样他就不敢相互串通、共同实施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另外,他自己不敢这么干了,他也不能让别人这么干,为什么呢?因为他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刘俊海表示。


在内部关系中,《公司法》此前也有部分针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监事、高管损害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规定。如现行《公司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与此配套的还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在此次修改中,上述内部人、公司之间的赔偿责任则被上升为责任人之间的连带责任,突出了对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防范大股东不当行为。《修订草案》明确:公司的控服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管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刘俊海表示,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公司内部,其连带责任是对于控股股东而言的。关键在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不是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管,但在玩公司治理游戏,是在幕后的“导演”和“策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时候是唆使、指使、强迫公司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当然也得和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


“董事、高管要对公司承担责任,控股股东、实控人也跑不掉。所以这个连带责任就是为了增强董事、高管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作用,也是为了让董事、高管能够有法律依据去对抗实控人,也是对他们的保护。比如实控人下达的损害公司利益的指令,董事、高管因为要承担连带责任,就有了明确拒绝的理由。”刘俊海说。


引入授权资本制


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王瑞贺表示,《修订草案》为提高投融资效率并维护交易安全,深入总结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成果,吸收借鉴国外公司法律制度经验,丰富完善了公司资本制度。具体而言,首先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只需发行部分股份,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作出授权,由董事会根据公司运营的实际需要决定发行剩余股份。


“这样既方便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又给予了公司发行新股筹集资本的灵活性,并且能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虚化等问题的发生。”王瑞贺表示。


在《公司法》此前历次修改中,各界对引入授权资本制已呼吁多年。中国此前实行法定资本制,但法定资本制增加了公司设立的难度,影响了资本规模,而授权资本制则具有适应公司经营需要,可充分发挥财产效益的优势。


早在在2015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小米科技创始人雷军就曾提出关于修订《公司法》、改善创业环境的建议。雷军当时表示,虽然目前的《公司法》对于股东出资分次缴纳的比例和时间均取消了规定,但仍然要求公司成立时资本必须全部发行并且被股东全部认缴,没有改变法定资本制的基本内容,没有记载于章程而未发行的公司股份的保留,也没有给予董事会未来发行股份的空间。实践中针对有限责任公司,不论是通过回购或其他方式使公司获得可以自由支配的库存股,都无法操作。由于中国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因此,如美国等采取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在股份发行时保留下一部分待将来供行权者使用的这一做法,在中国就无法实现。(详见财新网:《雷军代表:建议修订〈公司法〉改善创业环境》)


“在公司资本制方面,我们一方面立足中国国情,另一方面也大胆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公司资本制度。”刘俊海告诉财新,授权资本允许股份公司在成立时只要发行部分股份就可以成立,剩余部分股东授权董事会未来视具体的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及时做出发行资本的决定。“当然授权资本制也不是说一定要授权,也不一定授权要给董事会,也可留在股东会手中,毕竟是多了一个选择,具体就需要公司章程规定,这是源自股东中心主义的价值观,并不是由法律规定的,授权股东会、董事会发行多少股份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做出规定。”


此次《修订草案》还放宽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因可以在社会上广泛筹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经营方式和分权制衡机制、股东有限责任等特点,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适合于大型企业的经营,按照此前的规定,若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需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


“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也是为了实现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的匹配,有限责任公司从2005年开始就允许设立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直要求股东两人以上,因为对公司上市来说很不方便,为什么不能一个人作发起人呢?所以要修法,以后一个人也可以发起设立、募集设立股份公司。”刘俊海称。


为适应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修订草案》还对已有较多实践的类别股作出规定,包括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修订草案》还允许公司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按照反洗钱的有关要求,并根据我国股票发行的实际,取消无记名股;增加简易减资制度,即公司按照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进行简易减资,但不得向股东进行分配。


“借鉴国际上的双层股权架构、优先股和劣后股等制度,这对于盘活我国的资本市场,增加市场的活力,改善公司的融资结构,解决公司融资难问题有意义,同时体现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理念,这是此次修法值得点赞的。”刘俊海表示。


刘俊海同时建议,相关制度应该进一步细化。“如类别股中的AB股(一股多票)制度。如果按照一股十票,那控制10%的股份就可以达到100%的控制,所以国外基本上都有一个‘日落条款’(即某个时间点之后双层股权结构不再产生收益),防范相关风险。我们应该也要有相关的制度设计,希望将来在《修订草案》二读稿、三读稿中得到体现。”


探索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在完善公司资本制度方面,据王瑞贺介绍,《修订草案》还加强对服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的规范,维护交易安全。一是增加股东久缴出资的失权制度,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经公司催缴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出资的,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二是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规定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三是明确瑕疵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受让方的出资责任。


“认缴出资加速到期方面,《修订草案》有制度创新。”刘俊海表示,亮点是要求达到“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才能加速认缴出资到期。他分析说,如此规定是因为此前为了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2013年《公司法》修改中把注册资本制由实缴制改成了认缴制。“结果就出现了很多‘天价’公司。比如认缴注册资本100个亿,什么时候缴清呢?在公司成立100年之后。这种天价的、遥遥无期的出资不到位的公司严重危害了交易安全,很容易误导债权人,很多老百姓哪里知道这注册资本100年之后到位呀?看到注册资本写着100亿就觉得很有信用。这种公司还很多。”刘俊海介绍称,此次《修订草案》的思路是,享受认缴制的期限利益是法律允许的,但是期限利益必须以公司可持续运营为前提。如果公司不能持续运营,无法清理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股东的认缴出资应该提前到期。


对此,刘俊海表示:“我个人的观点是只要公司不能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且经过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没有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的,我认为股东的出资义务就加速到期了。包括第九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里面也提到,要加速到期必须要公司达到破产的界限,但未进入破产程序。我个人认为这个要求太苛刻了,所以《修订草案》也没有采取这么苛刻的要求,并不一定要求达到破产。这和《破产法》里面的规定是不一样的,两者之间并行不悖,是相辅相成的。”


在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特别规定方面,《修订草案》新设“国家出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专章进行相关制度安排。一是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是明确国家出资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就重要的国家出资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有关决定前,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三是落实中共中央有关部署,加强国家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超过半数;并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同时不再设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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