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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办法(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逃避缴纳所得税而非增值税,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攸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攸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1.基本案情


2007年1月12日,文某某(另案处理)、池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共同成立攸县A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文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池某某担任董事、总经理,陈某某担任副总经理。公司经营范围为广播电视传输基本业务、扩展业务、增值业务和其他相关业务,该公司主要业务为广播电视传输基本业务,税务部门认定免征增值税


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经文某某、陈某某、池某某共同商议由陈某某经办,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攸县A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向供应商王某某经营的长沙市B通讯器材经营部、长沙市芙蓉区C通讯设备经营部“走账”464万元,王某某将上述资金全部转入陈某某个人账户,再由陈某某取现用于文某某、池某某、陈某某三位股东分红。其中,应陈某某等人要求,王某某利用自己经营的长沙市B通讯器材经营部、长沙市芙蓉区C通讯设备经营部向攸县A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虚开了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175990.28元,税额65279.72元,税价合计2241270元。


王某某共向长沙市税务部门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教育附加税、城建附加税等共计77846.4元,陈某某共支付了5万元开票费用给王某某。


该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由攸县A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抵扣认证,抵扣金额65279.72元。


2019年11月8日,王某某向攸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王某某应攸县A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攸县A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目的是为了攸县A网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逃避缴纳所得税,而非逃避缴纳增值税,且未造成增值税的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汽车商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案的批复》“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其行为不符合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犯罪。”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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