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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解读(天津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21)

案情回顾


某公司诉至法院称,员工李某在职期间保有其人事章,多次违反单位《专用章管理办法》,为自己多发12个工作日工资;擅自在两名员工的劳动合同上加盖人事章,造成公司向这二人发放工资及年终奖14万元,其行为严重违纪,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因此要求李某赔偿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共计21万余元。由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李某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享有劳动成果,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属于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劳动者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劳动者收入水平、规章制度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相关约定等因素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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