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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类贷款怎么定责(贷款损失的十二种情形)

案情介绍:


刘某与王某系邻居,双方居住在牧野区一小区内。2016年3月3日下午,王某家突然起火,火灾迅速蔓延到位于其北邻居刘某家,烧毁双方的房屋面积约十几平方米。为此,刘某要求王某赔偿损失。2016年3月4日,刘某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因王某家着火,致使我家房顶烧塌,家具、电器、衣物均已烧毁,清理后如实赔偿。后因因物品已灭失,损失价值无法确认和鉴定,双方对赔偿数额始终不能达成一致,刘某遂诉至牧野区法院要求王某赔偿损失共计40000元。


裁判结论


案例分析


火灾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多发性灾害,火灾的发生给当事人及社会造成人身、财产的巨大伤害。国家也从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方面进行了规制,但对于民事赔偿方面,往往因为举证困难、责任划分复杂等原因而给受害人维护自身的权益带来很大障碍。就本案来说,因为双方达成过赔偿协议从而使得民事责任的确定变得简单明朗,关键点集中在了被告损失的确定上,因为无相关部门的火灾现场物品登记,只有原告自行拍照作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他物品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法院难以确认。故法院综合考虑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可确认财产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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