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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10号(福建省税务局2019年10号公告)






热点问答


1. 近期个税新政对预扣预缴方法进行了什么完善调整?


解答: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从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5000元/月) 。


比如,大学生小李2020年7月毕业后进入某公司工作,公司发放7月份工资、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35000元(7个月×5000元/月)。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 哪些人属于《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


解答:《公告》所称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居民个人。在入职新单位前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包括在内。如果纳税人仅是在新入职前偶然取得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则不受影响,仍然可适用该公告规定。


比如,纳税人小赵2020年1月到8月份一直未找到工作,没有取得过工资、薪金所得,仅有过一笔8000元的劳务报酬且按照单次收入适用2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了税款,9月初找到新工作并开始领薪,那么新入职单位在为小赵计算并预扣9月份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自年初开始计算的累计减除费用45000元(9个月×5000元/月)。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3.减半征收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2020年4月到期,现在延长执行到6月底,那么已经缴费的是不是要办理退费呢?


解答:按照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实施期限政策规定,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自2020年7月1日起,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申报缴纳2020年7月所属期起(含7月)的社会保险费时,将不再享受减免优惠。


如果单位在政策出台前已全额缴纳了5、6月份的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在本地具体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后,社保机构和税务部门将根据单位意愿和选择,既可以冲抵单位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以退回。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常见问答(二)第5条。


4.计提的盈余公积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解答:计提盈余公积,“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并未增加,不需要交印花税;如果计提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使得实收资本增加,则属于印花税应征范围,应及时就其新增注册资本部分缴纳印花税。


注: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启用新账簿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1994]25号)。


5.开出发票的税收分类编码是否必须与进项票的税收分类编码一致?


解答:单位开出发票的税收分类编码没有要求必须与进项票的税收分类编码一致,购进的货物取得的发票和销售货物开具的发票中的税收分类编码与对应的实际业务相符即可。


6.疫情到现在没有开工,车间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折旧?如果折旧的话是入管理费用还是按原来计提?


解答:停工期间也需要照常计提折旧,停工期间的的折旧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停工支出。


注:停工期间的房租、水电等费用也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停工支出”中。


7.请问旧准则的资产负债表中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科目数据,要填入新准则的资产负责表的哪两个科目呢?


解答:新准则删除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也相应取消了这两个项目,若“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没有及时调整,期末先将其反映在新准则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和“其他流动负债”项目中。


注:一些企业仍保留“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不符合新准则的要求,建议调整账务,按新准则规定入账。


8.我们公司拿到了政府拨付的扶持资金,这部分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取得的政府补助是否缴纳增值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1、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3.2020年1月1日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2013年第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注: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财政补贴。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七条。


9.不是同一个项目的分包款是否可以差额扣除?


解答:不是同一个项目的分包款是否可以差额扣除,分以下情况:


1、在预缴增值税时:不是同一个项目的分包款不可以差额扣除;


2、在申报增值税时:不是同一个项目的分包款可以差额扣除的。即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注:福建地区不适用上述规定,不是同一个项目的分包款,无论是在预缴环节还是在申报环节,都是不可以差额扣除的。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第五条、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十一条。


10.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对销售收入是否有限制?


解答:安置残疾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提示: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安置残疾人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参考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年52号)第六条。


11.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计算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时是否包括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


解答:包括。在计算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的“四项服务”销售占比时,不需要剔除简易计税销售额,只要四项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简易计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按照39号公告规定,就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参考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一)项。


12.发票税率栏次为“***”的情况一般包括哪些?


解答:常见的发票上税率显示“***”的情形有:


1.免税;


2.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


3.差额征收。


参考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


13.企业是否要为临时工缴纳社保?


解答:企业是否要为临时工缴纳社保,可参考如下情况:


情况一:双方存在实际雇佣关系,提供连续性的服务。


临时工与企业存在实际雇佣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给临时工发放报酬,同时需要帮临时工代扣代缴社保以及个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员工已经在其他地方交过一份社保了,是否还需要缴纳建议与当地社保部门确认。


情况二:临时工提供劳务,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


偶尔或按次提供的劳务,企业凭劳务发票入账,个人所得税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缴纳。接受劳务的企业不需要为提供劳务的人提供社保。


情况三:劳务派遣用工


被劳务派遣的员工的社保应该由谁缴纳,关键要看当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合同是如何签订的。


情况四:退休返聘的员工


1、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兼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且已累计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无论是按照“工资薪金”还是“劳动报酬”,退休后再任职是不需要再缴纳社保的。


参考政策:《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14.15%加计抵减政策与10%加计抵减政策相比,适用主体有什么区别?


解答:1、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参考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15.【亿企答税群友问题精选,QQ:129****039】汇算清缴补交的企业所得税如何做账?


解答:(一)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1、确认补税金额:


借:所得税费用 (补税金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补税金额)


2、实际缴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补税金额)


贷:银行存款 (补税金额)


温馨提示:实务中有些企业想调整到以前年度,会将上述分录中“所得税费用”科目替换为“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但是这样处理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是很规范,建议规范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需要区分的情况比较多,处理起来比较繁琐,可以参考实务工作中比较常用的两种做法:


方案一、补缴的税款金额大,对会计报表影响重大,调整以前年度损益


1、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3、结转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4、调整“利润分配”有关数额(如没有计提盈余公积金,不需要该笔分录)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方案二、对会计报表影响不重大,计入当期损益


1、汇算清缴后,补缴企业所得税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2、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温馨提示:


1、如果计入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在报送年报财务报表时需要同时调整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年初数。


调整的账务处理做到了哪一年,就调整对应年度的财务报表年初数,比如,2019年5月汇算时补缴2018年企业所得税,同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这样在报送2019年财务报表时需要调整2019年资产负债表对应科目的年初数。


2、如果计入了当年损益,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应作为本期数。


参考政策: 《财政部关于印发《小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11]17号)附件“小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部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


由于近期政策更新较快,相关政策以最新文件表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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