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银行卡
在生活中再正常不过
但因这事蹲大牢可听说过?
近日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
因办理银行卡触犯刑律的案件
舒某在网络上看到一则广告
↓↓↓
闲置的银行卡,提供卡和密码,即可产生收益,无任何交易记录的新卡最佳,只需提供办卡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开户行准确名称。
舒某立即和对方联系
对方称:
“办理的银行卡一般用于“网络游戏过账”和“传媒公司过账”,实际就是网络赌博,用于转账。需要多人多个账号,但你并不需要参与其中,只是提供银行卡即可获利。”
之后
舒某在多家银行
办理借记卡出售给对方
获利人民币4800元
经查实
这些银行卡
被用于信息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致使被害人被骗
共计人民币243800元
舒某的行为
已触犯刑法
▲庭审现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舒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人民币24.3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其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据此,依法作出判决: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舒某 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