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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的新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和解的司法解释)

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466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467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执行立案后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方可以直接撤销执行申请,或者将和解协议提交至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除了撤回执行申请,还可以在达成和解协议后,直接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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