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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2015全文(行政处罚法2009修订内容)



广东省高院案例: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追溯期限自建设行为终了日起计算,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予处罚


裁判要旨:根据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第二条“关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第(一)项“相关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和第(二)项“追溯期限的起算时间: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应当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环保部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涉案建设项目于2013年9月建成投产,即建设行为在2013年9月已经终了,宝安区环水局未能于2015年9月之前发现该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而是直至2016年8月才发现涉案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其再于2016年12月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已经超过行政处罚的追溯时效,因此,一审判决驳回深圳碳中和公司的诉讼请求,属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二审法院撤销原一审判决,并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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