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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老出租私房动迁安例(上海私房动迁安置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李女士家有兄弟姐妹四个人,自己排行老二,上面有个大姐,下面有三弟和小妹。兄弟姐妹四个人的户口都在李女士父亲承租的黄浦区的公房里。这套公房包含一个16平的底层客堂和13平的过街楼。


四兄妹在公房里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因为各种原因就陆陆续续搬出去了。大姐因为结婚搬到了单位分配的另一套公房里。李女士也是因为结婚,搬进了老公在长宁路的私房里面,后来生下了儿子小张。1994年的时候,李女士一家居住的私房遇到了动迁。当时李女士一家选了一套闵行区的安置房。后来,这套安置房又经过调配,换了套大渡河路的房子。此后,三弟和小妹也都相继搬了出去。1995年,小妹作为承租人的公房因住房困难,单位给小妹夫妻调配了一套26平的公房。就这样,四兄妹开始过起了自己的日子。


2009年的时候,李女士的父亲去世了。父亲去世后,公房承租人一直未做变更。2014年开始,公房被三弟一家出租。就这样一直到了2018年动迁公告发布,这个时候公房里共有8个户口,4家人。分别是李女士的大姐;李女士一家,包括李女士、李女士的儿子和儿媳;三弟一家以及小妹一家人。2018年10月份的时候,李女士和三弟媳妇作为全家的代表和动迁组签了动迁协议,选择了货币补偿,能拿多少钱呢?根据动迁协议,底层客堂三块砖有210万,加上其他补贴,一共可以拿到385万。过街楼因为面积稍小一点,三块砖认定了183万,加上其他奖励补贴,能拿到353万。这其中有6万元属于特殊困难补贴,经过全家一致同意由大姐和三弟各领3万元,其他的大家一起分。也就是说,这套公房的两部分加起来,最后能拿到738万的动迁款。


738万动迁款到手后,问题出现了,一家人对于这笔钱具体应该怎么分的问题产生了矛盾。三弟一家认为李女士和她儿子小张两个人之前已经享受过私房动迁待遇,不能再享受这套公房的动迁待遇,没资格拿动迁款。大姐和小妹之前享受过公房动迁待遇,也没有份额。总而言之,老三一家的意思是动迁款应该都归他们家,姐姐妹妹包括后辈都没权利和自己争。但是李女士和其它两个姐妹却认为这笔钱应该由大家一起来分。


那么,到底谁的说法是对的呢?我们先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这里其实涉及到同住人的第三个条件,也就是“无房户”怎么判断的问题。一般来说,“公房动迁”中的无房户是指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然有其他住房但是属于居住困难的人,另一种是曾经没有享受过动迁待遇的人。一定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其他住房仅仅是指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而不是所有的房屋。也就是说,认定他处有没有房的关键是看他处有没有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呢?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的规定,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住房、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通过这个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来,判断有没有福利性质主要是看这套房屋的在取得的时候有没有享受过国家福利性政策或者接受过国家的福利保障。一般情况下,有其他公房或之前已经享受过公房动迁待遇的,就不再属于同住人了。上面的案例当中,大姐和小妹因为享受过公房福利待遇,所以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不是同住人,也就不能享受动迁款。


那么李女士有没有资格拿动迁款呢?按照案例中李女士的情况,她没有享受过公房待遇,但享受过夫家的私房动迁。按照民间的说法,一个人不能享受两次动迁待遇。所以要分析李女士在这次公房动迁中有没有份额,关键问题就在于享受过私房动迁待遇是否影响第二次公房动迁。前文提到,公房是福利性质的房屋,私房则是由个人出钱购买的商品房或者自己私自搭建的房屋,所以私房通常是不具有福利性质的。另外,按照2004年3号文和2020年4号文规定,享受过私房动迁待遇,原则上不影响公房的动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李女士和儿子小张即使享受过私房动迁待遇,也是不影响第二次公房动迁待遇的。所以老三的说法一半对一半错。



因为分配动迁款的事情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后来三弟一家把自己的大姐、二姐、小妹以及自己的外甥外甥女全都起诉到了法院,主张自己拿600万的动迁款,剩下的138万留给其他人。2019年黄浦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争议焦点就在于李女士享受过私房动迁待遇能否二次享受公房动迁待遇的问题,最后法院认为李女士享受的是私房拆迁安置,不属于福利分房,因此李女士不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是同住人,有权分动迁款。而大姐和小妹因为分配过公房,不属于同住人,故无权享受动迁款。最后判决李女士一家拿316万,三弟一家拿315万,剩下的100多万归小妹的女儿。


后来三弟一家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认为三弟一家没有证据证明李女士和小张在私房拆迁安置过程中享受过福利性政策,所以第一次拆迁安置的闵行区的房屋不具有福利性质,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没想到三弟一家仍然不服,又在2020年的时候申请了再审,二中院再审认为,李女士和小张是基于私房拆迁获得的安置房屋,即使安置的房屋是公房,也不能认为就是获得了福利分房,由此驳回了老三一家的再审申请。本案经过三审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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