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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口税则归类问题(在进行税则归类时,进口海关无法解决的税则归类问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是系统阐明海关商品归类管理制度体系的一部海关规章。自2007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海关归类工作,统一海关归类执法,实现归类依据公开透明,推进贸易便利化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化验管理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施行以来对海关化验工作起到了有效的规范作用。但随着“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推进,机构改革将检验检疫职能划入海关、海关化验中心撤销以及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需要,现行规章已不适应海关归类工作,确有必要进行修订。




适应改革需要,固化改革成果,提升制度创新能力。税收征管改革是全国通关一体化改革“两中心、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适应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合规成本,增强企业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可预期性,海关已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6号)替代了《归类管理规定》中的预归类制度,本次修订删除了预归类相应条款,相应增加了归类预裁定指引条款(第二十条);机构改革后,海关化验的职责、范围、内容有较大变化,原有海关化验中心机构撤销,《化验管理办法》中原海关化验中心职责、管理要求、鉴定流程等内容均已作废,相关署令亟需废止。为解决目前实际管理与规章规定不符的情况,此次修订《归类管理规定》,将《化验管理办法》中与海关商品归类直接相关的化验、检验相关规定予以吸收并进行明确(第十ー条至十七条)。




立足工作实际,补充执法依据,回应管理相对人的关切。随着商品种类增多、复杂程度增加,与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成为商品归类的重要参考依据,同时也是企业较为关注的归类问题,本次修订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列入商品归类参考范围,并明确其适用原则(第二条)。




明确责任边界,压实管理难点,确保工作有序高效。此次修订明确规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的编码(即前8位商品编号),同时对同一商品编码项下其他商品编号的管理增加指引性条款(第二十七条),与相关监管文件进行衔接,解决长期以来归类工作执法范围不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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