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提出“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通知》明确该项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对此,上述负责人表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申报当月扣除,也可以在以后月份发工资时补充扣除。例如,纳税人的子女在2021年10月出生,纳税人今年4月份将婴幼儿信息提供给任职受雇单位,单位即可为纳税人申报1至4月份累计4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税扣除,这也就意味着,我国现行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由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增至7项。
按照《通知》,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在刘怡看来,这些政策设计合理化、人性化,便于纳税人根据家庭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李旭红表示,这项政策与2018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形成了良好的衔接,反映了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持续的科学完善过程,其衔接一方面体现为至此专项附加扣除已经全生命周期覆盖;另一方面反映在扣除金额的设定上,依然沿用了我国2018年个税改革中的成功做法,采用定额扣除的方式,既达到的减税的目的,又简便了税制,使纳税人更为便利地获得了减税的红利,同时在具体的扣除金额上也体现了与子女教育经费支出扣除标准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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