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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设施清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都是间接地为物质文明建设服务,对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起促进和保障作用,其活动目的都是表现为非物质形态和货币形式。


民办非企业单位从其职责范围来说与事业单位高度重叠,并兼有事业单位的特点,即既有服务性,又有知识密集性的特点。


从概念上理解,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这样3个特点:


一是广泛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举办。


二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也就是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所需的切资金均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三是非营利性,即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由此可见,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弥补国家投入上的不足,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从举办的主体加以区分


事业单位举办的主体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受举办主体的领导和管理。如,部级事业单位一般由国务院举办或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举办,省级高等教育的举办主体是省级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级中学一般由市或县级人民政府举办,初级中学和小学一般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


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的主体具有多样性,它遵循谁出资举办,谁就是举办主体的原则,也就享有在人员调配、经费开支、业务活动等方面管理的自主权。


如,企业出资举办的各类子弟学校、医院,其主体就是企业,企业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调配学校的各类人员,以及企业根据效益状况支付所需经费的数额等。个人出资举办的各类私人诊所、学校、咨询服务机构等,其举办主体就是个人,具有在人、财、物等方面的支配权和管理权。同样道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主体就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身。


二、从资金来源加以区分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体现的是全民所有,以及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因此,设立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所需的一切资金基本上由国家出资,包括了事业单位的开办经费、人员工资、办公设施以及有关福利等方面均由国家财政支付。


即使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国家财政上也会给予一定的开办经费,以扶持它的发展,如,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中心,也有国家财政投入的部分资金。或者国家在某些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如,土地使用、银行贷款等方面的政策,以此达到促进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各项社会事业日益增长需要的目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所需的一切资金,包括各种开办经费、人员工资、设施维护等费用均由举办主体负责等措,国家不投入一分钱,但国家出台各项优惠政策扶持一切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群众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这些政策包括了土地使用、银行贷款以及减免有关费用等。


三、从登记管理机关加以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其机构编制也列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其机构编制不列入机构编制部门管理,也就是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核定人员编制,而事业单位核定有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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