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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购入增值税可以抵扣吗(购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怎么抵扣?)


案例:


A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2018年以前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2018年度开始改为所得税查账征收。2016年公司购买施工机械三台共计100万元(含税),财务以固定资产入账后未做计提折旧处理。2018年度财务将2016/2017年两年折旧一次计提后在2018年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直接扣除。


请问:这样操作有无风险?


问题一:没有发票的固定资产能否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很显然,如果销售方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购买方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方可扣除。即使是资产购买,依然应该取得发票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合规票据。本案例中的工程机械采购很显然应当取得发票,没有发票将无法正常税前扣除。


但这里有一个特殊情况,2018年以前公司属于所得税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确定所得税扣除时不需要企业提供发票等合规票据,因此公司采购时也采取了不规范的做法,并未取得合规发票。在当时的核定征收年度,这并不影响所得税缴纳,而且我们看到,财务甚至没有计提折旧,关键也是因为无论是否计提,对所得税缴纳都没有影响。但作为资产,其扣除是跨越了不同年度的,这就使得企业后续查账征收年度出现风险。



针对这种特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做出了特别规定: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这个文件规定实际上考虑到了核定征收企业的特殊情况,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使没有发票,只要能够证明确实采购的事实,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的证据包括三个关键:


第一,采购合同或协议;


第二,采购时候的资金支付证明;


第三,采购物品后财务处理情况,如何核算,是否入账等。


因此,案例中的企业只要提供以上三个证据即可正常税前扣除,不受发票影响。


问题二:折旧计提能否在2018年一次扣除?


无论是会计处理,还是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都是应当遵循的最重要原则之一,因此,财务正确的做法应当是补提折旧,并就之前的未计提折旧做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以前年度的会计利润。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依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2018年以前核定征收年度的所得税无需调整,但自2018年之后查账征收年度,属于当年度的该部分折旧应当可以在各自年度扣除。


那么案例中财务将所有累计折旧在2018年度直接一次扣除显然是有问题的。



这一点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依然有清晰规定: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问题三:关注2021年17号公告的有效期问题


从会计和税法的基本逻辑来讲,上面的分析是没有问题的,但有一个风险点希望大家关注,就是2021年17号公告的时效性问题。在公告最后特别说明了时效问题: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


按照字面理解,2021年及以后年度可以扣,2020/2019/2018年三个年度企业没有发票的固定资产折旧就不能扣除了吗?实务中有税务机关强行按照文件的时效性来做要求,当然能够理解,但这很显然是不符合逻辑的,因此我们认为,案例中的未取得发票固定资产折旧在所得税前可以扣除,并不局限于2021年及以后年度,但这可能需要同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并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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