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333号
我局对你单位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对你单位注册经营地址进行实地查找,未找到你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即墨区税务局证实你单位已于2017年9月15日走逃。我局于2021年7月14日在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2015年6月取得青岛天泽祥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702144130,发票号码04184986-04184988,发票金额合计206835.90元,税额合计35162.10元,价税合计241998.00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1年4月20日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青税稽三处【2021】225号),证明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相关规定,你单位2015年6月应作进项税额转出35162.10元,补缴增值税35162.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6月城市维护建设税2461.35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第一条和国务院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第一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6月教育费附加1054.86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应补缴2015年6月地方教育附加703.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上述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征税。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即依法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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