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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建设事业费 处罚(文化事业建设费不交如何处罚)


网络配图


同年5月19日,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作出(厦集)文综罚字〔2021〕004号行政处罚决定,邮寄送达杨先生。


杨先生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杨先生销售的旧书中属于合法出版物的,符合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情形,无需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属于违禁出版物的,应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认定杨先生的行为系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系对原告违法行为的定性错误;对其进行处罚是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判决,撤销厦门市集美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关于此事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区文化和旅游局的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应于本判决生效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杨先生告诉记者,法院所认定的合法出版物是指他通过孔网转让的合法出版物,总价值3.3万元;所指的违禁出版物是指他通过微信转让的部分图书,这些为香港、台湾地区出版社出版的书籍,总值6000余元。


当事人希望厘清旧书买卖是否属出版物发行


3月15日,杨先生向记者表示,他对法院的判决结果感到满意。


杨先生认为,他购买旧书,看完后再将其出售,属于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无任何违法;其次他并非经营者,只是一个消费者,他出售旧书的行为不能算经营行为。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只是采纳了他的第一个主张,对于他的第二个主张,因为比较复杂,涉及的面太大,法院并未对此作出明确定性。


杨先生表示,他打这个官司并不完全是为了自己,而是希望从法律上将旧书的买卖行为是否属于出版物发行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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