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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使用假的租赁合同(银行开户租赁合同可以是个人之间签的么)

阳韵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宋某、张某凯、张某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4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判处张某凯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张某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收购、出售、出租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账户、他人手机卡,只要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或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就达到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情节严重标准,构成该罪。即使被帮助对象未到案、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只要他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可以确认,就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另外,如果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为其提供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账户,并且帮助转账、取款,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近年来,银行卡、第三方支付账户被倒卖用来从事诈骗、洗钱、逃税、网络赌博、虚假刷单等非法活动的情形屡见报端,给账户所有人带来重大风险。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银行卡等,应妥善保管,绝不轻易外借他人,更不能因蝇头小利而出售,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挂失补办,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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