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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在不动产登记簿哪里体现(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明)


一、居住权制度的起源和我国的立法过程


对于我国是否设立居住权,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经反复研究论证最终未对居住权作出规定。虽然物权法未对居住权制度作出规定,但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第3款规定,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落实党中央的要求,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在民法典物权篇的用益物权中增加了一章,专门规定了居住权。民法典增设居住权制度的终极目标在于解决老年人、妇女以及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住房问题。



二、居住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有以下法律特征:


1、居住权是在他人住宅上设立的物权。设立居住权是住宅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一种方式,住宅所有权人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在自己所有的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为他人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宅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3、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设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享有居住权。


4、居住权是为特定自然人生活居住的需要而设定的权利。居住权人只能将享有居住权的住宅用于满足其生活居住的需要,一般情况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居住权人不能将其享有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也不得转让、继承。


5、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具有无偿性,即使在特殊情况下需支付费用,费用也是很少的。



三、居住权的设立方式


设立居住权有以下几种方式:1、合同。2、遗嘱。3、法院判决。


通过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订立居住权。居住权的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居住权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住宅的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


2、住宅的位置。一般情况下,合同中明确的住宅的位置应当与住宅房屋产权证上的位置一致。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合同中可以约定居住的条件和要求,主要包括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设立居住权的合同应尽可能清晰得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纠纷的发生,或者在纠纷发生时有明确的规则可供遵循。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居住权人占有使用的具体权利,如是否可以和家属共同居住、是否可以让护理人员等居住。在义务方面,可以约定如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保管房屋的义务等。


4、居住权的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上述合同条款中的第一项和第二项是必备要件。



四、居住权的消灭情形


1、居住权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居住权期限,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例如,住宅所有权人给未成年人设立居住权的,可以约定居住权至居住权人成年时消灭。


2、居住权人死亡。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由约定居住权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居住权一般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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