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且未享受过一次性奖励的企业职工:
2008年以前已依法破产企业的持证退休且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
2008年以前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职工在实施兼并、转让、改制前退休且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
退休前已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退休时无单位的持证退休职工 。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已死亡的,奖励金由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申报。已在企业、常住地社区登记过的或已享受过一次性奖励政策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重复登记申报。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2400元。
三、申报时间
每年的10月初开始,具体时间由市卫健委确定。
四、申报地点
1、符合条件的对象到常住地社区居委会登记申报。
2、持证职工退休后户籍迁出连云港市到外地落户居住的,应凭现户籍所在地社区、街道两级同时出具的未享受一次性奖励政策的证明,分别到退休时所在企业或原居住地社区登记申报。
五、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