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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西丽工商局咨询电话(工商咨询电话)


方建路的厂房办公室,至今还挂着此前丽水、景宁县市两级多部门颁发的“明星企业”等铭牌。 本文图片 受访者提供


2021年11月,景宁县东坑镇的一被拆的钢材厂房处,杂乱不堪堆放着建筑垃圾和锈迹斑斑的机械设备。


景宁县东坑镇、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在法院生效判决中认定强拆行为违法。


丽水中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及后续过程中曾作出将案涉建筑物合法化的承诺”。


“山海协作”招商引资,“以租代征”落地建厂


招商协议书中,景宁政府部门曾承诺落实企业的项目用地问题。


景宁县梧桐乡,温州籍企业主王修钦站在被拆毁的厂房废墟中,思绪万千。


2014年7月,工商局针对政协提案,景宁县国土局曾建议多部门共同完成用地补办手续。


2008年6月,景宁温州商会成立,招商引资来的温州籍钢材企业主是理事会的主要成员。一商会负责人表示,如今,多数成员都已离开景宁,商会已“有名无实”。


强拆方反称系“企业自拆”,法院最终认定政府强拆违法


53岁的姜扬荣同样也是2007年被招商进景宁的温州钢材企业主,他的厂房位于景宁县东坑镇白鹤村。


后经终审法院查明,2015年2月6月,景宁县东坑镇、县住建局及县国土局工商局共同作出联字(2015)第10号限期拆除通知,责令姜扬荣自行拆除涉案违建厂房。通知书中称,经查,其擅自违法建设厂房,责令其在2月12日17时之前将厂房自行拆除。


然而,还没等到2月12日,景宁县东坑镇、县住建局及县国土局在2月10日直接组织人员将姜扬荣厂房强制拆除。生产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等全部埋于废墟当中。


同样类似经历的还有另一企业主张宪龙。生效判决显示,2015年2月6日,他收到景宁县东坑镇、县住建局及县国土局的限拆通知书,要求在6日咨询电话之内拆完。然而,两天后,他的房屋就被上述三个单位强制拆除。


“难道连自己规定的时间都等不及了么?”多年的心血已化成一堆废墟,姜扬荣欲哭无泪。


房屋被拆后,不服强拆决定的温州企业主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判决文书显示,2015年6月25日下午,景宁县政工商府组织了行政复议听证会。


听证会上,景宁县东坑镇、县住建局及县国土局表示:厂房是企业主自行拆除的,他们是协助拆除。当时在场是对企业主自拆的行为实施必要的监督,并给与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服务,并不存在强行拆除的情况。参与复议的企业主则提供了大量的现场强拆视频图片为证。


5天后,景宁县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决定书中称,申请人(企业主)认定景宁县东坑镇、县住建局及县国土局共同实施强行拆除申请人厂房的事实难以认定,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在景宁县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后,姜扬荣和其他企业主一同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2016年11月8日,丽水中院作出两份终审判决。其中一份认定景宁县东坑镇政府和景宁县住建局、国土局共同作出限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2015年6月30日景宁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另一份认定景宁县东坑镇政府和景宁县住建局、国土局共同实施的强制拆除涉案厂房的行为违法。


判决书认为,景宁县东坑镇政府和景宁县住建局、国土局共同作出限拆决定书前未向原告履行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听取原告的陈述和申辩,构成程序违法。通知书中未完整写明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未告知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亦构成适用法律不当。


丽水中院在认定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书表示,原审法院结合限拆通知书、拆除当时均有工作人员在现场,以及企业主事后向景宁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等事实,认定景宁县东坑镇、住建局、国土局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并无不当。三家上诉单位虽辩称其未实施强拆,但其并未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故对该理由不予采信。


遭强拆企业被判负主要责任,申诉后省高院提审


法院确定强拆行深圳为违法后,8家企业主也先后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除了方建路因个人原因提起行政赔偿比他人晚了些,其余7人的行政赔偿案均在2019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


丽水市莲都区法院在对张作权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中称,张作权要求三被告赔偿因违法强拆造成的停产停业经营损失、房屋建筑物损失、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损失、土地租金损失、工人技术培训费损失、环保治理投入损失等全部咨询电话损失4584万余元。由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评估确认案涉机器及附属设施损失评估价值为527万余元。


莲都区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建筑物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手续系客观事实,故原告申请该项赔偿缺乏法律基础。但考虑到原告企业系受景宁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招商引资政策吸引而到景宁投资设厂,被告应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赔偿。


法院认为,三被告作出的赔偿决定系参照景宁县同类型企业的处置情况和政策并综合各种因素作出,补偿标准已将招商引资等背景因素纳入考量,故其确定的956800元赔偿金额可作为原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损失以及预付土地租金损失的赔偿金额。


此外,法院表示,原告主张的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的损失也客观存在,亦属直接损失。三被告在实施拆除行为时虽未遵循法定程序,存在一定过错,但案涉建筑物在被拆除前,被告曾发布了限期拆除通知书,在拆除后也发布了要求清理机器设备离场的清工商场通知书,但原告作为机器设备等资产的所有权人,未对机器设备等的后续保管尽到充分保护及减少损失的义务,放任损西丽失的扩大,应对该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莲都区法院表示,综合上述因素,法院酌情确定三被告承担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评估损失10%的赔偿金额,计人民币527500元。加上前述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损失以及预付土地租金损失的赔偿金额956800元,二者总计赔偿金额为1484300元。


“我们厂房被违法强拆,反而承担主要责任?强拆我们的只负一成次要责任?”对此判决不服,7个企业主均提起上诉。


2019年10月8日,丽水中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丽水中院表示,本案的情况较为复杂,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及后续过程中曾作出将案涉建筑物及构筑物合法化的承诺,存在一定过错深圳,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丽水中院认为,本案中,没有证据指向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案涉厂房的方式超出了合理范围且造成了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损坏,但其在强拆过程中未对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登记造册,手续上存在瑕疵。


法院认为,被拆企业在行政机关通知清场后拒绝领取机器设备及附属设施,放任财物露天放置数年之久,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其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项损失由企业自身承担90%的责任,由行政机关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


澎湃新闻梳理7家企业行政赔偿决定书后发现,除了张作权外,其他企业获赔均在百万以下,最少的为46万。


7家企业均不服,向浙江省高院提起申诉。


2021年2月8日,浙江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7家企业的再审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决定由本案由省高院提审。7月8日,浙江省高院在景宁县法院召开上述系列行政赔偿案再审庭审。


谈到过去几年经历,张作权感慨万千:他29岁到了景宁,如今已44岁,“最好的青春献给景宁,却一无所有回到温州,还被扣上‘违建’的帽子。最终官司我们好像是打赢了,但实际我们已经输了太多。西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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