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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筹划节税一般要多少钱(税收筹划节税一百万,该如何收费)


纳税筹划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57 条规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 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 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 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 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并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 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 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规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当 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 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 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 案。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 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 认,可按照 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 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对赣州市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 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设 在赣州市的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 类产业的内资企业,是指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 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鼓励类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是 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江西省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 业。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新疆经济社会发 展的指示精神,新疆困难地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1)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 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 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3)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 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4)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 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5)按照上述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 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目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实施,并根据新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7)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 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为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疆跨越式 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意见》(中发〔2010〕9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 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 号)精神,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 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


(1)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 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简称


《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 所得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2)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 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


(3)对难以界定是否属于《目录》范围的项目,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 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如果企业已经在该地区具有分支机构,此时,就可以考虑将该分支机构变成独立的新 设立的企业,以享受该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 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 正)第5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年12月6日颁布,国务 院令〔2007〕第512号,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3)《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 惠的通知》(国务院2007年12月26日发布,国发〔2007〕40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2001年12月30日发布,财税〔2001〕202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69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7月27日发布,国税函〔2009〕399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3〕4号)。


(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53号)。


(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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