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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核定征收对炒房的影响(取消核定征收有什么影响)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2018年第1号


为规范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征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二、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取得财产转让所得,应依法适用20%的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其他个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调整为:


1.住房: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


2.非住房: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5%;


3.土地使用权:2%;


4.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3%。


四、其他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产和土地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27日


长沙市限购区域内存量房交易个税核定征收率有调整


来源:市局办公室 时间:2018年6月27日


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有两种,即核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为毫不动摇地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遏制投机炒房,充分发挥税收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长沙房地产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长沙市税务部门27日颁布公告,对长沙市限购区域内存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其他个人转让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1%调整为2%,非住房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由1.88%调整为2%。


纳税人如果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通俗地说,如果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不能提供购买合同和发票(自建房屋不能提供建造成本费用支出的有效凭证),且在税收征管系统中没有上一次交易价格记录的,税务机关可对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他情况实行核实征收,适用20%的比例税率。记者从长沙税务部门获悉,2017年,长沙市存量房交易47249笔,入库个人所得税3.43亿元,2018年1-5月交易10303笔,入库个人所得税1.05亿元。


此次公告对其他个人转让住房的核定征收率明确为: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对其他个人转让非住房的核定征收率明确为:市区(含望城区、高新区)、长沙县2%;浏阳市、宁乡市1.5%。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自然人投资者。


同时,公告还重申,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拍卖仍然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其他个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核定征收率为2%;拍卖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核定征收率为3%。


唯一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仍然不变。其他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次公告于2018年6月27日公布,2018年7月12日起施行。


例1:2018年8月,李某将位于望城的一套商品住房(非唯一住房)通过中介机构转让,转让收入550000元(不含税价),李某不能提供房屋购置合同、发票,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税务机关对李某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应缴个人所得税为11000元(调整前应缴个税5500元)。


例2:2018年8月,杨某因投资需要,将购得的门面(位于开福区)对外转让,售价1220000元(不含税价),不能提供取得门面的合同、发票,契税征管档案中没有上次交易价格。税务机关对其转让门面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缴个人所得税24400元(调整前应缴个税22936元)。


公告明确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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