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相关政策: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
概述:
企业房企业地产开房地产发经营业务:
包括土清缴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符合下列企业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所得税经完工:
0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0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0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1、收入的确认
收入确认方式:
01、一次性全额收款
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02、分期收款方式
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年度日确认清缴。
03、银行按揭方式
销售合同或协议约房地产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汇算认。
04、委托方式销售
根完工据支付手续费方式、买断完工销售、基价超基所得税价双方分成和包销等不同形年度式,以不同方汇算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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