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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票销售方开户银行及账号(开普票要填写购买方的银行帐号和开户行吗)

问题1: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销售方银行开户账户可以用于报销吗?



解答:


个人在税务局代开的发票,就没有销售方的开户银行以及账号(用六个0代替站位的),一样可以报销以及税前扣除。


当然,并不能推导出所有发票都适用。


一、栏目填写不齐全的发票可能构成“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发票没有填写销售方开户银行以及账号的,可能构成“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二、“不合规发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有如下规定: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所述,作为收票方,为减少后期的税务争议以及税务风险,对于项目内容不全等填写不规范的发票应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问题2:银行贴现利息是否提供发票?


解答:
银行贴现利息应提供发票,企业也应主动索取发票。
一、银行贴现属于提供服务的行为——应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银行贴现,属于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贴现利息就是服务报酬,应按照上述规定向付款方(贴现人)开具发票。
二、贴现企业需要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应主动索要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规定,对于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的,应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附件1)明确规定,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银行贴现,银行有义务向贴现企业提供发票,贴现企业有权利和责任索取发票(否则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3:上级公司收取下级公司管理费,上级公司应该提供什么凭证?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合理分摊。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5.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按上述规定以管理费形式收取所属子公司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但上述公司以管理费形式收取所属子公司的费用,实际属于为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可以按照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收取的服务费应当开具合法真实的增值税发票。


如果属于不得税前扣除的管理费,母公司(上级公司)以收据开具也是也可以的,只是在纳税申报时需要进行纳税调增。但是,还以建议向上级公司反映,最好还是按照国税发〔2008〕8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处理,该开具发票的还是开具发票,该签署合同或协议还是签署。母公司开具发票后,其实对于整个集团的税负是最低。



问题4:公司补贴也要发票是不是公司偷税漏税?


解答:


错误,不是公司在偷税漏税,而是你们公司在帮助你们员工偷税漏税。


因为根据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法,个人从单位的取得的补贴,除非常特殊的外,都是需要并入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通过报销的形式(提供发票),就让员工可以少缴税。


好事难做,好人难当!


估计是你们单位的某些财务人员,想为你们员工谋福利少交税,结果却被误解成这样,我不知道你们老板或经办人看到会作何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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