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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开始核验(个税 专项扣除 信息核验)

目前,全国多地税务机关正在开展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工作,不少纳税人表示:我太难了!


纳税人A:这个不是单位财务人员的活儿吗?


纳税人B:如何确定自己是否符合抵扣条件?


纳税人C:虚假申报会不会影响个人信用?


因此,作为扣缴单位的财务人员,不需要逐项核实单位员工个开始税抵扣信息。


另外信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要如实填报”,这个很重要!


当初,填报信息可能开始有意或者无意的出了错儿,例如:不懂政策,同时填写了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为了多报抵扣项目,虚报父母年龄、虚报自己正在接受继续教育等等。


小编建议,纳税人乘着税务机关核验抵扣信息的机会,自己也重新核查一遍,有没有填错的地方,现在改还来得及!


否则可能得不偿失。根据《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规定:


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什么叫“联合惩戒”?主要有三大类,包括:行政性惩戒措施、市场性惩戒措施和行业性惩戒措施。


这里小编给大家介绍几个联合惩戒常见的措施:


  1. 限制招录(聘)附加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 限制严重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3.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
  4.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5. 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实践表明,联合惩戒“很好用”,大家不要“忽视它”!



也有纳税人表示,此次,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核验,不一定能查到自己,拒绝修改错误申报信息!


的确如此,本次抵扣信息核验采用的是抽查方式,并非人人都有份儿。


但是,大家不要忘记了,税务机关还有一个功能比较完善的风险控制系统,除了纳税人提供的扣除信息,还掌握着其他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


例如:卫健部门提供的独生子女信息;人社部门提供的学籍信个税息;住建部门提供的房屋租赁信息.....


一旦两者信息不符,就会生成问题清册来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处理。


“该来的,总会来,躲不开!”若确实存在错漏,请及时据实补充、修正,这是正道儿。


据悉,法律也明文规定,税务机关核查时,无法提供或者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等,不得享受相关专项附加扣除。


如果发现纳税人有造假行为,不仅要补缴税款还将被处罚,5年之内再次发现就会录入征信系统。


当然,小编理解大家附加的痛苦,2020年个税个税首次汇算清缴即将到来,自己到底能不能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红利”?


从现在开始,纳税人可以抓紧查阅《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遇到问题,赶紧咨询,尽快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


在此,小编提醒扣缴义务人,虽然核实信息真假的活儿不用干,但是,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 第一,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专项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 第二,扣缴义务人应当为纳税人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保密。
  • 第三,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按照纳税人提供专项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
  • 第四,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要求纳税人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 第五,除纳税人另有要求外,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已办理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及金额等信息。
  • 第六,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

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其实,除了可以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还可以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最后,小编提醒,存在以下两种情况,需要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并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1、大病扣除医疗抵扣


由于大病医疗扣除需要累计计算个人全年发生的医疗支出自行负担金额,所以只能在2019年度结束后才能核验申报享受。


根据规定,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2、自由职业者抵扣


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小编表示,一些核验自由职业者不靠工资、薪金,而是通过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维持生活,他们没有扣信息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所以,如果想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就需要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针对有纳税人反应称,“不懂税法,怎么自行申报汇算清缴?”


其实,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委托专业的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这块的费用可能比较高扣除。


委托给熟悉这方面业务的个人,如:税务筹划师、办税人员等,他们收取的服务费比较低。


千言万语一句话:是时候,核验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了,以免自己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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