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内蒙古工商局网站为什么进不去(内蒙古工商网上登记注册)

url:http://www.baotounews.com.cn/epaper/btrb/html/2015-02/17/content_332492.htm,id:0 2015年1月31日包头市食药工商局及各旗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督局将完成自治区工商局2015年1月8日随机抽取的我市362户存续企业的即时信息公示抽查工作,抽查结果将于2月1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相关部门通报,依法对失信企业启动信用约束。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自下列即时信息形成之工商局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我市食药工商部门及各旗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督局凡发现企业未依照该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责令其限期履行。未在责令期限公示即时信息,或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此外,今年6月30日后,还将对企业通过公示系统报送的年度报告进行抽查,未报年报和年报弄虚作假的企业,同样要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市食药工商局及各旗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还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14年度年报公示申报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凡在2014年12月31日前在全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均应依法按时年报,在申报2014年年报时,应先完成2013年年报申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相关配套规章问题解答


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如何公示?


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除企业登记、备案信息外,《条例》实施前形成的其他企业信息不纳入公示范围。


问: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出资额等企业信息如何公示?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2014年2月28日前已设立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网站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发生变动的,从之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示转由公司向社会公示。


问: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企业信息如何公示?


答: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进不去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于2014年12月31日为什么之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2014年2月28日前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怎么办?


答:截至2014年2月28日,企业未按照原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决定的,应当依法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问:对未按时参加年度报告的企业如何监管?


答: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网上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在网上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问:什工商么情况下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一)未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问:什么情况下企业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答: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如何申请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答: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不按规定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问: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网站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该个体工商户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应当如何处理?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该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关于对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运用及开展


2013、2014年度报告相关问题的说明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正式启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帮助我市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顺利使用“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企业信息,并引导企业做好2013、2014年度报告,特就公示系统功能和如何公示企业信息等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


三大主要功能


(一)实现政府部门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工商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息;


(二)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公示系统,按时报送年度报告信息、即时信息;


(三)社会公众通过公示系统查看公示信息,发现问题后可到工商部门要求更正或进行举报。


企业和社会公众


在公示系统进行的三项操作


(一)企业可以登录我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填报年度报告信息。


(二)企业可以登录我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线填报即时信息。


(三)查询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为什么业的信用信息,包括工商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业公示信息。


企业联络员备案


企业(个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进行年报及公示信息之前,应首先到登记发照的市场监管局(工商局)办理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的备案手续,联络员负责该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年报和自主公示信息报备业务及填报内容的修改更正。


办理企业联络员备案的基本流程是:①企业到内蒙古工商局网站(http://www.nmgs.gov.cn)下载《企业信息联络员备案表》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准确填写;②打印《联络员备案表》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粘贴联络员身份证复印件;③并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价及复印件到注册登记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工商局)办理备案;④已经备案成功的联络员可以在公示系统上实施信息填报。


如有联络员信息有变更,需要5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按以上程序重新办理备案。


企业公示内容


(一)年度报告的公示


1、年度报告对象


凡于2013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类市场主体,都应当依法报送2013、2014年度报告。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新设立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报送2014年度报告。


已注销、被吊销或被撤销的市场主体不用报送年度报告。


2、年度报告时间


2013年度报告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度报内蒙古告的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需要报送2013、2014两个年度报告的,应当在成功报送2013年度报告后,才能报送2014年度报告。


3、三类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及其需公示内容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进不去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该类信息由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公示;⑧非公企业党建、商标注册使用、广告发布经营以及部分财务报表指标等其它信息,仅限用于为政府决策服务使用,不对外公开。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资产状况信息;④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⑤联系方式信息;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个登记注册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①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②生产经营信息;③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④联系方式等信息。


4、年度报告的途径和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采取网络报告方式,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nmgs.gov.cn),点击“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或直接登录http://www.nmgxygs.gov.cn,再点击页面左上角的“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入登陆界面,在通过身份验证确认后,进入公示填报界面,点击年度报告在线填报,选择相应的年度即可填报,按照系统所列内容完整填报并提交并公示后,即可完成年度报告,“公示系统”同时将该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示。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可以采取网络报送和或纸质报告两种方式。网络报送方式和企业报送方式一样;纸质报送方式如下:个体工商户可以到核发营业执照工商局、市场监管局领取纸质报告书,也可从包头市工商局门户网站(http://www.nmgs.gov.cn/btgs/)下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表》,填写完整并签字(或盖章)后,直接提交所在地工商局、市场监管局注册大厅内蒙古或工商所(市场监管所)。各工商局、市场监管局或工商所(市场监管所)接收到纸质报告表后,在业务系统中及时录入其年度报告的情况后即可公示成功。具备上网条件的尽量通过互联网进行报送。


(二)企业自主公示的内容、时间


1、企业自主公示的内容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2、自主公示时间


公司的实收资本及股东(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信息在2014年3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与2014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示;2014年10月1日以后发生变动的,公司应当自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企业履行信息公示


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抽查企业公登记注册示信息。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对企业的信用、信誉将产生深远影响,各企业要认真学习并熟知相关规工商局定,明确企业义务和权利,确保本企业执行新规到位、无误。


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报告的,或者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报告的,将被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


包头市各旗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企业监管机构及咨询电话


技术咨询电话:*******


包头市食品药品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稀土高新区工商分局:*******


昆都仑区工商分局:*******


青山区工商分局:*******


东河区工商分局:*******


九原区工商分局:*******


石拐区工商分局:*******


白云矿区工商分局:*******


土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固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达茂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