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0年1月1日,张三依照约定以银行存款方式向甲公司缴付出资30一人万元,李四当时未能缴付出资。
(一)甲公司对于收到出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万
贷:实收资本——张三 30万
注:关于李四认而未缴部分认缴,甲公司不作账务处理;有人认为做“借:其他应收款——李四 20万 贷:实收资本——李四 20万”的分录,其实是错误怎么办的。
(二)甲帐务公司计提资金账簿印花税
借:税金及附加——计提印花税 75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75
注公司:2018年5月会计1日起注册资金,资金账簿(计税依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额)印花税按照万分之五税率减半征收。(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帐务依照“财税〔2019注册资金〕13号”可以叠加减半。)
二、2020年2月1认缴日,李四公司以银行存款方式向甲公司缴付出资20万元,甲公司收到出资及计提印花税怎么办账务处理同上。
三、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不足,向银行短期借一人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0.3万元。
借:银行存款 30万
贷:短期借款 30万
借:短期借款 30万
财务费用——利息 0.3万
到了贷:银行存款 30.3万
注:对于上述借款利息,对应李四未能按照规定期限缴付出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2020年3月1日,李四将上述股权转让给王五,转让价格22万元并符合税法规定。
甲公司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李四 20万
贷:实收资本——王五 20万
注:股权转让是股东之间的交易,资金转移在股东之间进行,被投资公司(甲公司)只是对于“实收资本”明会计帐细科目作变更记录。股东涉及个人所得税(转让方)、印花税(双方),也以股东作为法定纳税义务人。
五、2021年12月31日,王五向甲会计公司缴付第二期出资义期限务,向甲公司银行转账30万元。张三未能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
(一)甲公司对于收到出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30万
贷:实收资本——王五 20万
资本公积——股权溢价 10万
注:股东超出注册资本份额而向公司出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溢价);但此资金一入公司,即为公司资金,不再会计帐区分股东明细期限。
(二)甲公司计提资金账簿印花税到了
借:税金及附加——计提印花税 75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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