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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农业注册公司好还是合作社好(注册合作社好还是农业公司好)




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民革中央原主席何鲁丽




据农业部农经司的调查,现阶段占我国农村人口70%、主要从事种植业的中小农户,其收入在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线以下,是收入增加最缓慢也最难的一部分农民,是国家推动农民快速增收的重点和难公司点,也是解决农民增收问题的根本所在。


有兴趣的话,您可以搜索一下这篇报道的全文。报道也是我写的通稿。




大多数中小农户农民收入增长很慢,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人多地少和家庭承包分散经营,农产品产量低、产品质量不高,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越来越严格,我国农民很难很快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技术要求,使农业成为弱势产业。二是农村中各类资源特别是人才资源相当多地流到了城市,使农民成为弱势群体,中小农户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很弱。三是由于农业成为弱势产业、农民成为弱势群体,农村成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好薄弱环节,中小农户增加收入的难度很大。




然而,如果农民能够组织起来,情况就不一样了。浙江临海市有一个上游村,农民自己组织了一个杨梅合作社,绝大多数社员是中小农户,成立仅两年社员已达580多户,覆盖6个自然村,栽种面积1.1万亩,年产量1500吨,年产值1500多万元,产品销往全国各省市和香港等地。单杨梅一项,合作社中农户年收入就达2至10万元。


现在在网还是上还可查到这个合作社的信息,王爱国合作社是合作社的头,当时他接待了我们。


这就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的叫做“合作社”,有的叫“专业协会”或“行业协会”;有的被称为“合伙企业”,也有的做称为“股份合作企业”。与50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取消农民财产权利和身份自由的错误取向不同,它们是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的农民在家庭承包制度基础上自发建立起来的互助合作组织,是以不改变农民财产所有权为前提,以“民办、民管、民享”为根本目的,根据参加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等原则,按照参与者共同制定的章程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推动了农业经济质量的全面提升。通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引导实现了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降低了生产成本和经营交易成本;通过试验、应用新品种、新技术,农民产生了学习和掌握先进农业科学技术的强烈需求,形成了从根本上转变农业增长方式的重要条件;通过注册商标,制定生产和安全质注册量标准,形成了农产品品牌及其市场竞争力;通过一部分具有较强经营能力的合公司作社领导者的努力,使农产品成为具有较高附加值的商品,从而给农民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次在家庭联产承包制度基础上的农村体制创新,是把分散经营的小生产转化为社会化生产的尝试和进展,有效地促进了农村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整合,提高了农民组织化程度,已成为我国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条件。



现阶段,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形成了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许多经营效益良好、农民增收显著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农户积极参加到合作社中来,有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在本地冲破了县乡村的界限,有的打破了省市行政区划的阻隔,有的还要走出了国门,显示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强大活力和生命力。




农民合作社建设发展也面临了一些困难和问题,最突出的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相关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合法的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现已成为其发挥应有作用的最大瓶颈。对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收若注册公司干注册政策的意见》已经明确提出了“积极推进有关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也已经启动,随着此项立法进程加快,一定会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和快速发展。有了这样的法律政策的支持,相信中国农村一定会出现一个新的农业合作化高潮,从而推动中国农业、农村和农民全面走向现代化。




为此,做本文建议:




第一,国家应当大力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注册公司织的建设发展。据了解,一些好人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有各种各样的顾虑,甚至还有一种莫名的忧虑。从笔者调研的情况看,农民合作社就是一种集体经济组织,是有利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新型组织形式,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应当充分尊重农民这种发展生产、增加收入的自主权利,尊重和保护农民这种还是发展生产农业、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帮助农民把合作社办好。




第二,制定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界定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公益性合作社法人”,恰当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政府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民意志的载体、农民利益的代表,成为国家与农民之间的联系纽带和桥梁。同时,可以借鉴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制定一部《合作金融法》,以便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足够的金融支持。同时修改一系列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为农民合作社的建好还设发展提供民事关系、税收等等方面的法律支持。


这部法律于2006年10月31日颁布。民革中央何鲁丽主席在此法立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三,帮助和引导农民中的市场经营农业带头人创办农民合作社。可以借鉴浙江一些地方的经验,从政府机关抽调一些公务员,去帮助农民建立建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组织大学生志愿者,到那些办得比较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去“留学”,然好还后以“星星之火”,去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燎原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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