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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3a信用企业等级认证(aaa企业信用等级证书有什么用)

现就《防城港市质量品牌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10月2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附件:防城港市质量品牌奖有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加快培育创建知名品牌,认证充分发挥质量品牌引领作用,实施质量强市品牌亮市战略,促进全市质量水平提升,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规范质量品牌奖励范围和标准,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等级合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品牌奖励工作,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等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相关主管职能信用部门根据各自主管的质量品牌奖励情况会同市财政局什么编制奖励资金计划,参照上年度奖励金额列入当年预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


第五条 质量品牌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发挥引导、激励、促进作用。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质量奖励


(一)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1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万元奖励。


(二) 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100 万元;获得自治区主席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奖励50万元。


(三) 获什么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aaa织奖励30万元。


(四) 获得全国质量管理标杆的单位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工业企业质量管理标杆、质量信誉承诺的单位奖励5万元。


(五) 获得欧盟或发达国家产品认证的单位奖励5万元,贴标出口的奖励 10万元;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香港优质“3a正”印认证、香港绿色标志认证、广西优质认证的单位,每张证书分别奖励5万元;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奖励。


(六) 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广西建设工程“真武阁杯”奖的单位,分别奖励 50 万元、30 万元、10万元。


第七条商标品牌奖励


(一) 入围世界品牌实验室发布的中国品牌价值排行年度500强,奖励人民币50万元;


(二) 入围依据全国品牌评价标准技用术委员会或品牌价值评等级证价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认证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开展的全国性品牌价值评价行业50强,奖励人民币20万元;


(三)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奖励 50 万元;


(四) 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奖励 10 万元;


(五) 获得地理标志商标(一个注册号)或其他区域公共品牌商标注册,每件奖励人民币5万元;


(六) 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一个注册号),每件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八条标准化项目奖励


(一)对提出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港起草单位的,奖励3防城0万元;对提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20万元;对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10万元;获得广西重要技术标准项目的,奖励10万元;对提港出市级地方标准,并被证明确定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5万元;对提出团体标准研制项目的行业协会(学会),奖励3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级标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企业,达到4A级、3A级、2A级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自治区级标企业准化良好行为称号的企业,达到4A级、3A级、2A级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三)获得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在标准化建设过程中,市本级各项奖励政策措施已给予相应奖励的,不再重复给予奖励。


第九条计量奖励


(一) 对省级、市级产业计量测试服务公共平台(中心)通过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认证励。用


(二)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每新增一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给予奖励3万元。


(三) 对首次通过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专利奖励


(一)对实施成果转化的发明专利给予1.5万元/件的奖励。


(二)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励100万元/件。等级证


(三)获得中国专利银奖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励50万元/件证书。


(四) 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励10万元/件


(五) 获得广西专利奖励2万元/件。


其余专利奖励按《防城港市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修订)》执行。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品牌奖励项目外,其他能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品牌,由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质量品牌的社会影响效应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条  已获得市财政以奖代补的品牌不再重复奖励,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类型不同级别的品牌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


(一) 通过复评、续展、变更、转让等获得品牌的;


(二) 近三年在生产经营、产品质量、税务管理、劳动保障、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诚信、入规入统等方面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


(三) 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品牌的;


(四) 获得质量品牌荣誉的单位迁出我市区域的;


(五) 单位因重组或合并等原因,在申报奖励之前单位名称的字号与申办质量品牌奖励时的单有位字号不相符的;


(六) 其他影响质量品牌持续健康发展的情况。


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一) 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质量品牌建设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各自业务领域内的专项资等级金奖励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条件,明确申报材料,并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二) 每一年申报一防城次,申信用请奖励单位自主申报上一年度获批新创品牌项目,于申报当年3月30日前按照相关主管职能部门的要求报市相关主管职能部门;


(二) 市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对质量品牌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初审,于4月30日前将奖励事项情况报告政府审批(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实施奖励。市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对上一年度新创质量品牌实施奖励后15日内将情况报送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质量品牌创建工作经费、营销、质量提升、人员培训、新产品研发及有功人员奖励等方面。


第十六条aaa  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或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企业并依法依规处理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七条  对申报质量品牌主体资格发生争议的,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十八条质量品牌奖励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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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3a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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