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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保险代理人是什么意思(保险代理人是什么意思)

(2017)黔2301民初4623号 (2017)黔23民终1641号


今天的案子是个悲情的案例,直指目前整个保险行业的一大特色——保险代理制。我先不做评价,最后再说说我的看法。


在说这些代理人之前,先介绍两个不同的工作关系:劳动合同制,代理合同制。通俗的话来说,劳动合同关系中,劳动者是公司的一员,要受公司的管理,并且公司也要给予相对应的保障,比如要交社保;代理合同关系中,劳动者和公司的平等的对立关系,更像是合作,公司不用给劳动者交社保,并且对劳动者的管理要宽松很多。


再介绍一下当下保险公司中的两者关系并存状态,保险公司自己的人是劳动合同制,俗称内勤,这些人没有销售压力,工资收入不受公司保费的影响,代理人也更稳定一些,都会交社保;剩下的也就是以保险公司的名义在外面卖保险的人(业务员),俗称外勤,这些都是代理合同,收入(这里不叫工资,交佣金或者提成)和自己卖出去的保费有直接关系,公司不给他们交社保。


案情介绍:

一句话说: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工作很多年后,要求以劳动关系的身份退休,而不是以代理关系的身份解除工作关系。


原告谢某于2002年(1959年生,时年43岁)进入太平洋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工作,签订代理合同。一直工作到2016年9月份(时年57岁),得知保险公司一直没有给自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只有公司自己的年金险,认为该养老金金额较低,不足以维持养老生活。现在要求保险公司承认和她的劳动关系,并支付一年的经济补偿金。


谢某前期曾经在黔西南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过劳动仲裁,但是认为仲裁裁决书(劳人仲案字(2017)第085号)适用行政法规错误,仲裁委员会凭代理合同就认定代理关系,不考虑实保险际工作内容,否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为此提出意思以下辩解意见:


  1. 代理合同是以独立主体身份充当保险与客户的中介,具有独立的民事法律地位;而自己是被告公司的雇员,是从属关系,无独立法律地位;
  2. 纳税不同,劳动关系下,对本企业雇员当期工资、薪金所得,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代理人除个人所得税外,还要缴纳营业所得税。自己也是交个人所得税,并无任何营业税缴纳(提供的工资表(册)可印证);
  3. 代理人只向公司收取手续费,无工资及职工 福利是什么;而自己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交有医保、意外险、服装、工资、半年的年终奖以及享受婚假等。

为此,谢某认为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身份,应该享受劳动关系下的待遇。因不服劳动仲裁,特提起诉讼。


被告保险公是什么司认为和原告谢某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谢某获取的是佣金而非工资,并且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谢某不具有约束力,双方不是劳动关系。


法院:

  • 查明事实,原告谢某和保险公司在过往多次签订的都是代理合同,合同注明了佣金提取方式等内容
  • 仲裁委于2017年5意思月1日作出裁决,裁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余仲裁请求。

现在争议的焦点就在于,谢某和保险公司之间形成的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代理关系。


两者区别在于:代理关系下,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包含委托代理和表见代理)。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实际用工达成合意,双方对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等要素协商一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定期给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具体到本案中:


从双方签订的人身保险代理合同的实质来看,双方形成的是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从报酬支付内容上看,原告谢某的收入与代理的保险产品销售密切相关,销售业绩越好,其收入越高。从此来看,与劳动关系成立的要素不一致。


  1. 首先,在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的本意是授权谢某代理销售其经营的保险产品,谢某以销售保险产品获取佣金,佣金提取的数额多少取决于保险产品的销售额;
  2. 其次,保险公司并没有与谢某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双方订立的人身保险代理合同,规范的是原告代理的权限、范围以及佣金的支付等要素;
  3. 第三,结合原告的年龄、心智,其应知道与被告签署人身保险代理合同的法律后果。

从上述三方面来看,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是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


综上,对谢某要求确认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是建立在劳动关系成立的基础之上,因双方劳动关系不成立,对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诉请本亦不予支持。


一审结束后,谢某不服,上诉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


二审本院认为: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虽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法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具体涵盖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授权息时间、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劳动纪律、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关系。


但根据保险行业的多项相关规定《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属于民事代理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虽然现实中,保险公司对保险代理人有很多规章制度的规定,但从工作方式和劳动报酬的结算方式上,依然表明二者不是劳动关系。


法院判处:驳回谢某的上诉,谢某和保险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


经纪人说:

这个前辈在保险公司干了十几年,在临退休的时候要求保险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身份,而授权非代理关系。从情理上讲,不能过分。只不过,目前中国几百万的保险销售人员都是代理关系,如果确认了这一个前辈,其他几百万的人怎么办?


这也是目前保险代理人制度下的一个尴尬所在,从管理制度上来讲,保险公司算是近乎零成本地养了一批销售人员,流动性强,层级利益高,不重视培训,诱导销售和夸大宣传现象严重,职业能力差,都是这个制度的副作用。目前国内对保险业的种种误解,很大程度上也和这个直接相关。同时,当这些保险营销人员不能继续卖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也可以零成本地撵走这些人,再换一批新人上来,让新人继续向亲戚朋友等人卖保险……


哎,希望这种现象能有所改变吧。多多推行独立代理人制,或者保险经纪人制,或者代理人转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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