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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社保怎样计算方法(深圳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解读方法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经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1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8月1日


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改的必要性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


2013年1月1日施行以来,为改革和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治怎样保障。近年来,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省级统筹的比例深入推进,原社保《条例》的部分内容与国家、广东省调整后的养老保险政策在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等方面存在一些差异,需要逐步向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标准过渡,有必要授权市政府在过渡期间作出相应调整。此外,随着国家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贯彻实施,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主体由社保机构转变为税务机构,需要相应地修改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名称,并明确社保机构和税务机构的各自职责。因此,原《条例》亟需进行相应修改,以适应新形势、新要求。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下调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


原《五险条例》规定企业职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下简称《国家综合方案》),规定“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各省应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计算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各省要制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同月,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出台了《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一金例过渡方案》(粤人社规〔2019〕11号,以下简称《省过渡方案》),一金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本次修订按照《国家综合方案》《省过渡方案》的规定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缴纳数上限作相应修改。


  (二)增加对市政府的授权性规定


1.授权市政府调整单位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下限


《国家综合比例方案》规定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下限,同时规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目前,我市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4%,缴费基数下限为最低工资标准,均与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标准不一致,需进行相应调整。但如果一步调整到位,将一次性大幅度提高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成本,尤其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对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所影响,因此需根缴纳据本市实际情况适时逐步过渡。参照广东省、海南省和五险厦门市等地养老社保保险条例将单位缴费比例授权同级政府予以确定的做法,本次修订授权市政府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调整过渡至国家和广东省计算规定的标准。


  2.授权市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三)修改养老保险费征收主体名称


  按照国家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由深圳市税务局统一征收我市各项社会保险费。目前,我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虽已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但养老保险的缴费申报受理、费款核定等职责尚深圳未划转,仍由市社保机构承担深圳,因此在职责划转过渡期内,市社保机构既是社保经办机构,又承担了养老保险费征收的部分职能;待过渡期结束征收职责全部划转后,社保费征收机构仅指税务部门。怎样为了与国家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进程相衔方法接,保障我市平稳有序实施养老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本次修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表述,将养老保险费的征收主体名称表述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并明确市社保机构、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同时,根据职责划转需要,本次修订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时足额征收养老保险费、核查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及查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等职责的规定。


  (四)删改不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的养老保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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