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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个体工商户企业年检(个体工商户注册条件)


《兰山区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4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临条件沂兰山区将对各民办学校实行过程性监督与年检监督相结合的积分管理制度,引导民办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努力提升人民群众教育满意度。


《办法》明确,每年赋予每家民办学校150分的基础分,其中过程性监督管理积分100分,年检监督管理积分50分。根据正面激励与负面约束相结合的原则,辖区内的民办学校为本地区民办教育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区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表彰、表扬的,实行正面加分制度,每年度内每家民办学校最高加分为50分;辖区内的民办学校实行负面办学行为扣分制度。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民办学校违法违规情节及相关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司法机关作出的具有负面办学情形的生效判决、裁定等司法文书进行相应扣分。民办学校对区教育行政部门业务科室依法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处理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科室申请复核。业务科室对复核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民办学校管理实施积分抵扣原则,被扣分的民办学校如有加分事项,可以用加分事项抵扣扣分事项,但出现一次性被扣积分100分以上的情形,不可抵扣。根据本辖区内的民办学校年度得分情况,教育主管部门将由高到低进行积分排名,根据分数,分别作出约谈、取消评先树优资格、年检不合格、调减招生计划等不同处理决定。个体


《办法》中同时明确,区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负责民办学校日常监督工作和年检工作,配合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业务科室依法查处民办学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建立执法监督协作配合与信息通报制度,发现涉及其他部门主管的违法违规线索时,将及时移交案件线索。


区临沂教体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将定期通报各民办学校的积分考核情况。对民办学校年度积分低于120分的,给予约谈;年度积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当年度评优树先资格;年度积分低于90分的,当年度年检不合格;年度积分低于80分的,调减学校10%到40%的招生计划;年度积分低于60分的,调减学校50%到80%的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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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明确的正面办学行为


一、民办学校获得教育类国家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40分;获得教育类省部级工商户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30分;获得教育类市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20分;获得教育类区级荣誉或者通报表扬的,一次性加10分;以上各类荣誉、表扬包含同级教育主管部门。一个年度内以最高荣誉或通报表扬为计分依据,各类荣誉或通报表扬不累计积分。


二、民办学校在文明城市创建、扶危救困、志愿服务等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非教育类活动获得区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表扬的一次性加10到20分,一个年度最多加20分。


三、民办学校在典型经验介绍、提供观摩学习点、承办各类民办学校集体活动等方面,为推动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的,经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一次加5到10分,一个年度最多加20分。


《办法》中明确的负面办学行为


一、学校安全管理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扣分:


(一)应当发现安全隐患没有发现的;


(二)政府职能部门责令整改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三)因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消防等安全工作措施不到位,发生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安全事故后迟报、瞒报的;


(五)传染病防控不到位,造成扩散的;


(六)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力,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的;


(七)防治校园欺凌工作措施不到位,发生校园欺凌事件,产生不良影响的;


(八)学校安全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不完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疏散演练不按照规定开展的;


(九)其他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出现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相应的扣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所,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临沂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的;


(五)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的;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工商户行逃离等未尽企业年检到应有职责的;


(七)与学生发展不正当关系,或有任何形式的性骚扰、性侵等行为的;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等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的;


(十一)存在其他的违规、不当行为的。


三、民办学校在执行法律法规及落实上级政策方针和工作任务出现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扣分: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党建活动的;


(二)未按时上报各类材料,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


(三)不遵守工作纪律,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或者迟到早退各类会议影响工作进度的;


(四)不能依法按时处理各类群众诉求,致使群众反复投诉或者发生群访事件的;


(五)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招生计划未按规定报送,或者未经审核同意开展招生活动的;


(六)存在有偿招生、掐尖招生、提前招生等行为的;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注册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的;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的;或者对于报名学生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招生的;


(七)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的;存在分企业年检班考试或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的;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的;


(八)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九)未按照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未使用财政票据,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的;未经审核批准擅自调整收费价条件格的;


(十)未经批准收取除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以外任何费用的;


(十一)利用家长委员会等组织收取各种费用,强制或变个体相强制捐款捐物的;


(十二)存在其他各种违反上级政策的行为的。


四、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存在以下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扣分:


(一)未落实素质教育要求,应试教育倾向突出,加重学生学业负担的;


(二)未落实“五育并举”要求,未按照要求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的;


(三)将学生作业变成家长作业或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的;布置机械重复、照抄照搬的作业;利用练习册和各种复习资料不加选择直接布置作业的;


(四)存在提前结课备考、超标教学、违规统考、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及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的;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出版物、学具和其他用品的;


(六)未按照规定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以上的;


(七)在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安排授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安排师生作息时间和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的;


(八)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弄虚作注册假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十)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或师资力量等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一)存在其他违反教育教学政策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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