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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条件)

近日,吉林省长春市条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长春文康药房(以下简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受到长春市市场处罚监督管理局没收涉案产品,并处5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保健食品决定书:2020年3月14日,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向长春市宽条件城区新光泰医疗器械经销经营处购买了5瓶联合邦利维生素E软胶囊。生产厂家为广州联店药业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规格为30g(500mg/粒60粒),保健食品批号为食品保有健品G201811001449,收购价为23.00元/瓶,每瓶当日价格为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本案货物价值为人民币二百元。截至检查时,上述维生素E软胶囊尚未销售,本案无违法所得。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保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依法取食品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以及餐饮经营服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长春文康药房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保健食品收维生素E软胶囊5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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