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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金矿资源税征收标准)


一、基本案情


2013年8月,A矿业公司取得某煤矿采矿权,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生产规模为年51万吨,矿区面积为8.8273平方公里。此后该采矿权在矿产资源持续延续中,有效期至2020年8月26日。


B公司是一家太阳能(光伏)发电企业,成立于2015年4月。2015年11月,B公司在A矿业公司矿区范围内铺设光伏发电设备。为此,A矿业公司向地方政府反映并同B公司交涉,要求其拆除违法铺设的设备,并赔偿损失。2016年,双方签订《互不影响安全生产协议》,约定:A矿业公司开采区和B公司拟建项目范围重叠,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B公司支付A矿业公司人民币60万元,如果B公司建设工程超出本协议约定的重叠范围且占压A矿业公司矿产资源,届时由双方协商解决。


之后,B公司在《互不影响安全生产协议》约定的重叠区范围外,又在A矿业公司矿区范围内建设了大量光伏设备,形成了大规模的压覆区。由于双方针对压覆补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A矿业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向A矿业公司赔偿其铺设光伏发电设施压覆矿产资源给A矿业公司造成的采矿权损失7000万元整(最终的请求赔偿额以评估结果为准)。


二、诉讼主张


A矿业公司认为:B公司在既未与A公司协商达成一致也未依法申请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其井田范围内铺设发电设备,直接压覆了矿区煤炭资源,侵犯了A公司的采矿权。B公司压覆行为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有三个方面:一是可采煤炭资源量损失。经A矿业公司实测计算,压覆区面积297918平方米。光伏发电设备共压覆煤矿1号和5号两个煤层,A矿业公司需为压覆区的光伏设备留设塌陷保护煤柱总面积为1097688平方米,被压覆资源共计188.4万吨,按80%的回采率计算,A矿业公司将减少煤炭采出量150.72万吨。二是B公司的侵权行为还直接导致A矿业公司的矿井服务年限缩短约4.4年,造成矿山设备的投资损失,增加了投资综合成金矿本。三是B公司的压覆行为还影响到A矿业公司对矿区地表环境的修复治理,增加了修复难度和修复费用。


B公司主张:第一,B公司就A矿业公司所有的压覆矿损失已经支付了相应的补偿,双方于2016年签订了《互不影响安全生产协议》,协议中约定对于光伏项目与煤矿开采区重叠的情况,B公司支付补偿费,双方生产互不影响。此补偿费用是对协议签订时B公司压覆A矿业公司矿产所有面积的补偿费。协议签订之后,B公司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60万元的补偿费用,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第二,《互不影响安全生产协议》签订后,B公司光伏项目并未超出协议中约定的的范围,并未形成新的压覆区,A矿业公司诉请的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第三,退一步讲,即使B公司项目真的形成了新的压覆区,压覆区下是否有补偿费矿产储量,储量的大小、价值,因被压覆而造成的损失都需要专业机构来判断,A矿业公司对其损失的判断和计算方法没有任何依据。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A矿业公司主张B公司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互不影响安全生产协议》,在煤矿矿区范围内持续增加光伏发电设备,应当对A矿业公司的采矿权损失进行赔偿,为此A矿业公司应当就B公司侵权的事实及损失负举证证明责任。对于2016年双方签订《互不影响安全生产协议》时的协商过程,双方陈述不一致,双方对协议的补偿范围理解也存在争议,B公司主张补偿的范围是整个光伏项目工程,A矿业公司主张B公司实际占用的区域超出了签订协议时所约定的区域,但从协议内容上看,A矿业公司对B公司还有可能占用更大面积有预判。双方达成互不影响安全生产协补偿费议,就意味着在地面存在光伏发电面板的情况下,B公司对A矿业公司的安全生产所产生的影响并不必然导致煤矿不能采煤。A矿业公司主张B公司扩大了光伏板的占地面积,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为此A矿业公司需要证明其损失,包括矿上投矿产资源资及间接资源税利益损失。但A矿业公司没有提交其现在被迫停止生产及损失必然发生的证据,故对其要求对煤炭储量及投资进行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从现在B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其发电能力没有超过50兆瓦的设计能力。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了A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A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互不影响安全生产协议》签订后,B公司的光伏项目有无对A矿业公司的煤矿造成新的压覆,如果有新的压覆,是否给A矿业公司造成损失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B公司应否对A矿业公司进行赔偿。A矿业公司主张2019年4月发现B公司在原来的占用区外又架设了大量光伏设施形成了大规模的压覆区。B公司以2016年年初的项目进行了并网验收以及发电售电等方面的证据不能否定一期光伏项目建设后又有新的建设。一审判决在没有与原来签订协议时的占用范围进行比较,仅依据A矿业公司的陈述和卫星图片认定2016年以来矿区范围内太阳能发电设施确实在不断增加,2016-2018年间B公司的光伏板范围扩大,证据不足。对于A矿业公司主张的损失和鉴定问题,应根据查明的上述基本事实予以确定。综上,二审法征收院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四、法律评析


(一)压覆矿产资源案件中应查明的压覆事实


建设标准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情形。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笔者认为,压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查明压覆事实:一是矿业权设立与项目建设的时间先后关系。只有在标准矿业权设立在先,建设项目实施在后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建资源税设项目对矿业权的压覆。二是建设项目压覆区和已设矿业权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是否存在重叠。其中,建设项目压覆区,一般是指为确保工程建设和探矿、采矿活动互不影响,在实际压覆区域周围外推一定的保护距离。三是建设项目是否实质压覆煤炭资源。在建设项目选址和矿区范围重叠的情况下,判断建设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通常需要从建设项目行业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矿山开采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认定。四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具体范围和储量。五是建设项目压覆行为给矿业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


(二)查明和认定压覆事实所需要的证据支撑


一是矿业权行政审批登记有关资料。包括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及评审备案文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文件,矿业权价款(出让收益)处置凭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等。


二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有关材料。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查询拟金矿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征收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需要履行压覆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压覆调查评估、评审、备案、批复等行政文件,通常是压覆矿产资源民事纠纷中证明压覆事实的重要证据。


本案中,在A矿业公司提交的卫星图片等证据已初步证明B公司建设项目对其矿区范围构成压覆,并且提出司法鉴定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充分履行查明案件事实的职责,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委托专业机构对本案是否存在压覆、压覆资源量多少、损失金额大小等出具司法鉴定意见,并以此为参考进行审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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