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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款,如何税前扣除?

个人为了表达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支持,向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款,能否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答案是:不一定!

捐赠方式的选择

当个人直接向教育、贫困等单位或个人直接捐赠时,所捐赠的款项或者非货币性资产,均不能够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只有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才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且,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是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

捐赠金额的确定

如果依法可以扣除的捐赠,其扣除的捐赠金额如何确定呢?用货币捐赠的,直接按实际捐赠金额确定即可;用股权、房产捐赠的,按照股权、房产的原值来确认;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市场价值确认。这里,我们要注意,股权和房产在捐赠时的实际价值(市场价值)与取得股权和房产时的成本(原值)有时相差很大,在计算扣除额时,只能按原值确认,与股权类似的股票,则可以按着捐赠时的市场价值来确认。

捐赠支出的扣除

捐赠支出可以由居民个人自行决定在各项所得中的扣除顺序,但不能采用自行分摊的办法,即只能按自行确定的扣除顺序,以各项所得未扣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依次扣除。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只能在捐赠支出发生当月的分类所得中扣除,而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是在捐赠支出的当年取得的综合所得与经营所得中扣除。

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

关于扣除限额,有百分之三十的规定,也有全额扣除的规定。作为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要注意的是,扣除限额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来确定的,而不是按捐赠支出金额的百分之三十来确定的;全额扣除是按捐赠支出金额来确定的。

捐赠支出的扣除凭据

根据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慈善捐赠,应要求对方开具捐赠票据。并且,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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