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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劳动关系第9条:离职补偿金要代扣缴个税吗?

离职的经济赔偿要不要缴纳个税?公司应不应该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呢?

【案件】孟某某与某销售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唐山中院判决该销售公司给付孟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41363.1元。

2021年2月9日,该销售公司向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孟某某个人所得税76936.09元,完税证明显示税种为个人所得税,品目名称为工资薪金所得。除代缴税金外的剩余赔偿金570233.54元,公司已向孟某某支付完毕。

孟某某认为公司未按判决足额给付赔偿金,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公司支付剩余未给付金额76936.1元。执行机构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冀02执6979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该销售公司向孟某某给付人民币71830.31元及相应利息。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冀02执697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该销售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财产。公司对此不服,向法院提出异议。

案号:(2021)冀执复519号

针对双方争议的税务征收问题,唐山中院向国家税务总局丰南区税务局发函征询。国家税务总局丰南区税务局2021年8月6日作出丰南税函(2021)22号答复函,答复称:

1、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用工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负有代扣代缴义务,在支付赔偿金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唐山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用工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否需缴纳税金以及用工单位是否有代缴税金的义务。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丰南区税务局答复唐山中院的丰南税函(2021)22号函中明确表示,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用工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需要缴纳税金、用工单位在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负有代替劳动者缴纳税金的义务。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虽然已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法院判决某销售公司给付孟某某赔偿金是基于双方曾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复议申请人所称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应代缴个人所得税,应由判决确定而非主动代缴的理由不能成立。故百威公司向税务机关代扣代缴孟某某个人所得税76936.09元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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