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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湖滨区税务局高校毕业生税收支持政策

8月9日9时,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峡市湖滨区税务局“久久为您”云税直播如期开讲。此次直播聚焦“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税收支持政策”主题,重点围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进行讲解,并对线上提问进行一一解答。

通过开展税收政策宣讲,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税费服务保障,贡献“税力量”,帮助大学生更加从容应对从校园到职场的过渡和转变,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保驾护航。

毕业生税是由大学毕业生支付的一种特别税,若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没有缴纳学费,在完成毕业后且其收入水平达到一定的标准后,应当于特定时间内支付其占收入一定比例的毕业生税。毕业生税的实质是一种确保学费不会对来自低收入家庭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产生不利影响的延迟付费制度。

设立毕业生税的目的在于确保低收入家庭学生可以正常享受高等教育,提高社会的平均教育水平,从而有利于为社会输送高学历的人才,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的规定,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

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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