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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新民法典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民事赔偿)



图说:庭审现场 董雪皓/摄


今天,上海浦东法院首次依据《民法典》判决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虚假合同无效,一审判民事决侯先生返还小吕23万(元及相应利息。


“阴阳合同”成定时炸弹


2019年8月31日,小吕与侯先生达成一致:侯先生将其位于浦东新区的一处房产以295万元的价格卖给小吕。为贪图房贷的低利息,小吕便找侯先生商议,能否以“阴阳合同”的方式“做高”房价,即另外再签订一份标价为330万元的虚假合同,急于出售房屋的侯先生当即答应。(然而,当小吕方承担支付了首付款,银行也将贷款支付给侯先生后,他却并没有如约赔偿返还其中的23万元差价。


小吕诉称,自己与侯先生签订过多份合同,都明确标明房屋出售价格为295万元。并且,侯先生还曾向其出具过借条,借条当中写明,侯先生仍欠小吕23万元房款未返民法典还。因此新民,小吕向法院提出,侯先生应返还其23万承担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侯先生辩称,他确实与小吕约定好以295)万元的价格出售该套房产律师费,但这是有方条件的——小吕必须在2019年10月新民8民事日前付清房款,否则房屋交易价格就以330万元计算。事实上,小吕直到2019年12月2日才付清,因此侯先生认为自己并不需要返还这23万元败诉。法庭辩论时,赔偿侯先生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方,但是23万元已经挪作他用,目前债权人很多,需要分60期免息返还原告。


法院依据《民法典》作出判决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律师费,依据方承担我国《民法典》第146条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承担律行民法典为无效。本案中,原、被告为了提高贷款金额,约定了虚假的交易价格,依此而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被告提出的原告需在2019年10月8日前付清房款,否则房屋价格以330万元计算败诉的说法,遭到原告、中介人员的否认,且被告并无直接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法院判决侯先生返还小吕23万元以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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