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公司为了方便员工汽车及电单车充电,在公司楼下安装了充电桩,不对外的,只给员工使用,给员工有免费使用和低于市价收费两种形式,请问下这两种方式分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答:
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王金阳回答道:
免费形式:免费为职工充电是为职工谋取福利。
按现行税法规定,用于非生产经营职工福利方面的充电桩所提的折旧是不能税前扣除的,缴纳这部分的电费进项税不得抵扣。
收费形式: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利用充电桩充电业务低价卖给员工,再低的价格,哪怕是低于进价,其实质还是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该按照销售电力产品缴纳增值税。此时支付这部分的电费进项税可以抵扣!
助理会计师黄佳元补充道:
该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略有区别,这里当是一般纳税人
购买充电桩并安装达到使用状态。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现金/应付账款
确定用途:是用于职工福利的,需做进项税额转出,用于销售的则正常抵扣。
情形一:免费形式,用于职工福利,按期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用于职工福利,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需调整)
贷:累计折旧
情形二:收费形式
销售电力取得收入:
借:银行/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按期折旧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累计折旧
以上专家意见仅供参考学习。
本文由共享会计师原创。
审核:陈耿升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