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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待遇(苏州工业园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待遇)


在成都这家勘测设计研究院,这位年轻员工正在对比近几个月来的工资条。


成都某设计研究院项目财务主办田丰:“我的(月)工资收入大概是6、7000块钱。2018年9月之前,我所缴纳的个税是40多块钱,在2018年10月之后我就不用再缴纳个税了。”


田丰月度应发工资7000元左右。个税改革后:减除单位预扣的三险一金、企业年金等共2000元左右,再减除5000元的个税起征点,余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为0,田丰就不需要缴纳个税了。



在广州,这位月均收入9000元左右的办公室白领,因为赡养父母、子女教育可以享受每月3000元的专项附加扣除,加上三险一金2000元、起征点5000元,每月税前扣除额度达10000元,也成为了“零税一族”。



广州某公司综合部员工江姗:“现在增加了专项(附加)扣税以后,其实还是很人性化的,就是如果家庭负担越重的话,那他可以享受的减税的那个金额就会越大。”


个税改革全面实施后,该公司个税纳税人数由303人下降到了158人,其中大部分人都能够享受到专项附加扣除的项目。


从全国来看:(2018年10月)个税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就减少了6000多万名纳税人。今年元旦起,新增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又惠及近5000(4887)万名纳税人。两步改革因素相叠加,截至目前(1-4月份),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3963亿元)同比下降30.9%,累计已有9000多(9163)万人的工薪所得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闻观察】税率跳档 部分群体纳税"前低后高"


在采访中,记者也发现,一些中等以上收入群体,每月工资差不多,但是,月度纳税却出现了“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的现象。


在成都这家设计研究院,这位部门负责人对比自己前几个月的工资条,有点困惑。


成都某设计研究院部门副主任刘建冰:“我每个月的收入都是22000多没变,一二月份的纳税是380多,然后3月份纳税是580多,然后4月份纳税就上升到了1200多。”


月度应发工资没变,月度纳税额却出现了差异。同样,刘建冰所在单位也出现了这种情况。


成都某设计研究院财务管理部主任戎芳:“1、2月份基本上我们单位的纳税额是持平的,那么到了3月份缴税的额度有所增加,比上月增加了十几万,这个也是在我们单位的月工资相对稳定的一个情况下发生的这种变化。”


在广东这家信息技术公司,一些中高层技术人员在二月份扣缴个税时,就出现了这种情况。


广东某信息技术公司国际事业部总经理孙胜花:“采用新的纳税政策之后,我个人的纳税1月份纳税金额是在580元左右,第二月的纳税金额在1050元左右,第三个月的纳税金额在1900元左右。”


月度收入波动不大,但是,月度纳税金额为什么不同?并且,还是“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的现象呢?



广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陈云璋:“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方式的变化,出现税率跳档了。从今年1月1号起全面实施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对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它的个税申报的方式,从原来的按月代扣代缴改为了累计预扣法,随着累计收入的增加,适用的税率从低到高,达到一定数额的时候就会产生税率跳档。”


【名词解释】超额累进税率与税率跳档


什么是税率跳档呢?在了解税率跳档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超额累进税率。


目前在我国,工薪收入扣减四类扣除后(专项扣除、其他扣除、个税免征额、专项附加扣除),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也就是说,应纳税所得额超出部分按所对应的税率级次分别计税,这就是所谓的“税率跳档”。



在过渡期间(2018年10月-12月),个人综合所得是按月计税,应纳税所得额即计税金额分成了3000元到80000元7个节点,分别对应着3%到45%,7个税率级次。


今年元旦起,个人综合所得是按年计税,7个税率级次所对应的计税金额就变成了36000元到960000元7个节点,刚刚是按月计税的12倍。


【新闻观察】累计预扣 减轻征纳双方负担


从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来看,工资收入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税率跳档的现象。那么,个税改革后,为什么会在月份之间出现这种“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的现象呢?同时,新的计税方式,会不会影响个人税负呢?


广东某信息技术公司营销中心资深业务经理陈金元:“一月份我的大概工资收入是31000元,那么按照新政策的话,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大概是24000元,税率是按照3%,所以我1月份我缴的税就比较少,大概是720元。假如按照每个月来单独计算,每个月差不多是3000多元的个人所得税。”


对比改革前后,这位二三月份均出现工资个税“跳档”的业务经理,今年一月份实缴个税比改革前少了两千多元。两种计税方式,为什么会有这样大的差异呢?


成都市温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副所长孙超:“个税改革前是按月计算,那么在他的(月度)收入不变的前提下,他的每月税额基本保持一致,而个税改革后适用的是按月预缴,按年汇算的累计计税方式。”



原来,改革前按月计税,只要月度收入变化不大,计税金额和实缴个税在月度之间就不会有明显差异。改革后按年计税,计税金额是按一月份到当前月份的累计数额来计税,税率级次跳档就出现了月份之间“前低后高、逐渐增加”的现象。那么,新的计税方式,对纳税人的税负有什么影响呢?


广东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副处长陈云璋:“对于只从一处取得工资薪金的纳税人来说,他每个月预扣预缴的税款的总额基本是等于年度的应纳税税额。”


通过计算来验证一下。我们将陈先生的月收入取零为整为31000元。按照新的计税方式,虽然其一月份只缴720元个税,但是,其二月份要缴个税1560元,其三四五六月份每月要缴个税2400元,七月份后的6个月每月则要缴个税4800元。不过,到年底其累计纳税金额(40680)和原来“按月代扣代缴”全年应缴个税是一样的。既然两种计税方式的应缴个税都是一样,为什么还要设立这么繁复的算法呢?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个人所得税一处调研员任宇:“在累计预扣预缴方法下,全年累计预扣的税款,与全年汇算清缴应纳的税款,这两个数基本是一致的,所以这样处理下来,这个群体到次年,汇算清缴他就不用来(办理退税)了,减轻了征纳双方的这种负担。”


事实上,因为每个人的月度工薪收入都有或大或小的波动,按照新的计税方式,对那些月度收入波动大的中高收入群体来说,就可以避免在年终退税的麻烦。并且,对那些月度收入波动大、一些月份免税额度不足扣除的中低收入群体来说,还可以拉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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