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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所有权受到限制的固定资产)

辛刚作


核心提示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现实生活中,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常常会以抵押作为担保方式,但并不是所有的财产都是可以抵押的。那么,哪些财产可以抵押,哪些财产不得抵押呢?民法典对此作了细致规定。


【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公立医院为经营发展需要,向自然人周某借款2000万元,并以该医院一台核磁共振检查机器作为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登记。后该医院未按时还款,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医院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二:甲为了营利,开办了一家幼儿园,后为了购买幼儿游乐设施,以幼儿园的校车作为抵押,向乙借款5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幼儿园倒闭,无法偿还借款,乙将甲诉至法院主张实现抵押权,甲以自己不具有担保资格为由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法官说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高喜平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高喜平表示,抵押作为一种常见的债权担保方式,对于经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民法典对于抵押物范围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


民法典明确了可以抵押的财产范围,也划定了抵押权的红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 土地所有权;(二)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高喜平分析,这一条主要是对一些特殊财产的抵押权设置进行了限制。首先,土地所有权不得抵押,这是因为我国土地依法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不得处分。同理,依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些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就不得随意抵押。其次,对于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法律不允许设置抵押。再次,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或者财产已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时,抵押人对财产的处分权有瑕疵,如果此时设定抵押,则无法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也就背离了抵押权设定的初衷,所以法律进行了相应限制。最后,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作为兜底条款,让保障更为周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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