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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拨款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吗(财政拨款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项目)

问题1:政府给企业的奖励资金做营业外收入,这项收入在汇算清缴时是免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政府对企业的奖励资金,属于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七条、《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相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以及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统称财政性资金),除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在记入收入总额的前提下,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第二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取得政府的奖励资金,不属于免税收入,而最多只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并同时不得扣除用于支出的费用等。如果不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应在收到的当期作为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问题2:接画稿需要缴税吗?


自己接私稿或商稿每月收入到了交税点,是需要有发票才交税还是都需要交税?


解答:


画画是一种创作,其作品具有知识产权并受《版权法》保护。


因此,画画的作者通过画稿获得的报酬,因为情形不一样,交税的情况也不一样,请对号入座。


1、与使用画作的单位存在雇佣关系的,取得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税,不需要发票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比如,某出版社的插画作者,专业为其任职的出版社创作插画,并在出版物上发布。


2、没有雇佣关系的,只是应出版单位邀约,创作画作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稿酬所得”计算个税。如果对方单位需要发票的,可以在税务局申请代开免税发票,免交增值税。


3、没有雇佣关系,承接画稿创作任务,且不保留画作版权的,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税,对方通常也需要发票,在税务局代开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


4、没有雇佣关系,只是许可画作的版权使用的但不是公开发表的,应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计算个税,对方通常也需要发票,在税务局代开发票需要缴纳增值税。


按照提问描述,可能是2或3的情形。




问题3:员工给公司干活不领工资,每次干活的成本对半出,利润对半分,每次购进材料怎么做会计分录?


解答:


这个业务很特殊,估计也只有小微企业才会有这样的情况的发生。


表面上看似是员工与公司合作关系,实质上就是员工的薪金报酬是一种类似于计件与提成相结合的报酬制度。当然,这种制度是违反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


对于这种购进的原材料会计核算,还是应该按照正常的原材料购进一样进行核算,只是在核算产品加工成本时,需要正确预计员工的工资,以便正确计入生产成本。




问题4:当持有待售固定资产交易未能进行,把它转回固定资产后,要把之前的折旧补上吗?


解答:


固定资产被划为持有待售资产后,在持有待售期间是不计提折旧的。当不满足持有待售时重新转为固定资产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规定,是不需要补提折旧的。


但是,不补提折旧只是名义上的,实际上还是计提了折旧,甚至还计提了减值准备。因为,42号准则有如下规定:


第二十一条 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因不再满足持有待售类别的划分条件而不再继续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或非流动资产从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移除时,应当按照以下两者孰低计量


(一)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前的账面价值,按照假定不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情况下本应确认的折旧、摊销或减值等进行调整后的金额;


(二)可收回金额。


上述(一)实质就是补提折旧,(二)是资产减值测试。因此,在没有减值迹象的情况下,实质上等于已经补提了折旧。




问题5:60岁以上老人的个人所得税怎么交?能以赡养自己为理由来申请退税额度吗?


60岁以上老人的个人所得税怎么交?据说家里有60岁以上的老人可以申请退税额度。那么,能以赡养自己为理由来申请退税额度吗?


解答:


60岁以上老人,基本上都是属于退休退职人员,如果退休返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或取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跟正常上班人员一样,并无特别优惠政策。


在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照规定是可以扣除“赡养老人”的支出。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因此,综合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可以税前扣除的“赡养老人”的支出,是仅限于纳税人的长辈,并不包括已经年满60岁的本人。




问题6: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需要申报增值税?


解答:


本来这个事在营改增之前就不是一个事儿,因为营改增之前根本就没有税务局就“三代”手续费收过营业税,因为这个事本身就不是企业的一种经营行为。


然后,营改增以后,各省国税局出台营改增的执行口径,就有比较聪明的国税局说这个手续费收入属于一种“经纪代理”行为,所以就需要缴纳增值税。然后,就有更多税务局和税务人员跟进,导致现在全国只有极少数的省份还坚持企业代扣代缴个税不属于经营义务,所以不用交税。


就像之前政策性拆迁补偿款一样,很多省市税务局都坚持要企业缴纳增值税,最终还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备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政策性搬迁政府收回土地和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双方在法律上都不具有平等关系,怎么能算企业的经营行为呢?如果属于经营行为,企业能拒绝吗?显然是不能的。


本来,以前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手续费对于经办人取得的,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文件(财税字〔1994〕020号)至今还没有失效。结果,最近不久,又有一个省税务局出来说,企业财务人员分得手续费需要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免税的只是针对个人代扣代缴的情况。天哪,执行了26年文件终于在某些人的解释中变得无效了。估计又会有很多税务局跟进。本来,个税法没有规定员工的汇算清缴是单位的事情,总局一纸文件不惜违背上位法直接把责任推给单位,变相也就推给财务人员,现在还要把对财务人员可以享受的最后一点税收优惠政策给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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