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断有财务人员咨询,企业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给其他承租方使用,是不是只能按一般计税方式缴税?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要了解一个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对出租房屋简易计税做出以下规定: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那么对于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对“取得”的定义是: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然而承租方(即转租方)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房屋,是否属于文件中的取得范围?文件好像是并不明确。但是对于转租方确实是发生了出租行为,因此,以租赁方式合法取得不动产的使用权也是符合该公告规定的取得不动产,按照出租不动产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文件的规定,对于不动产的产权人或拥有人来讲,只要是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对于转租方来说不管前面有几手,只要是2016年4月30日租进来了,就可以认为是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的,是可以选择简易计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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