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法人机构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必须是农民吗)

9月25日上午,山东高院和省人社厅公布了五起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典型案例,其中第一例案例“案例一、互助性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中,在裁判理由指出:


“我国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将专业合作社等互助组织纳入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范围,故二审判决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


依据该理由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笔者不同意以上看法,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案例】


案例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新民申1601号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再审申请人克拉玛依仁江合作社与被申请人王洪良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


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克拉玛依仁江合作社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是适格的用工主体。被申请人王洪良提供的劳动范畴属于再审申请人克拉玛依仁江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其中再审申请人克拉玛依仁江合作社在《自治区科技兴农项目申请书》中将被申请人王洪良列为公司的农艺师,从被申请人王洪良代表再审申请人克拉玛依仁江合作社向农业综合开发管委会签署文件的情况来看,被申请人王洪良亦是向向再审申请人克拉玛依仁江合作社提供劳动。


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原审认定王洪良与克拉玛依仁江合作社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妥。


【分析】


一、什么样的单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依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分为两种,一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二是使用非编制人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劳动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2、个人经济组织是指经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3、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4、这里的“等组织”属于“等外”规定,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用人单位吗?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五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条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自愿性、互助性经济组织,依法登记的,取得法人资格。


由此可以得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属于法人的一种。其财产由多方出资组成,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并以财产承担责任。


可以将其归类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也可以将其归类为其他组织。


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其实在山东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决戚某与合作社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来判断,即“戚某不是某合作社对外聘用的劳动者,本身是某合作社的成员之一”。如果戚某全职在合作社工作,受合作社的劳动管理,合作社是用人单位,双方应当形成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我国现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将专业合作社等互助组织纳入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的范围”的表述并不准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并以财产承担责任的法人组织,可以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