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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178号文件补偿标准(山东178号文件补偿标准)


当前,伴随着宅基地内人员身份的复杂化,农村宅基地征收安置补偿待遇分配矛盾日益突出,相关案件亦呈现高发态势。农村宅基地征收安置补偿针对的是哪些具体权益,户内人员就各具体权益都享有哪些分配权利,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规定,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宅基地征收安置补偿的权益类别

(一)从现行法律规定分析宅基地权益类别


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核心内容包括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两个方面,这也成为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农村宅基地各项制度设计的主要价值取向。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的基本制度已经稳定。通过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关于农村宅基地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归纳出农村宅基地权益类别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者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宅基地所占土地的土地所有者权益。


2、户内成员的居住使用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同时,《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关于农村宅基地分配实行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的规定。可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获得均是以“户”为主体,户内成员对宅基地享有基本的居住权利。在宅基地征收中,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的制度设计,也是出于对农村村民居住权利的保障。


3、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者权益。


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建设用地分类下的住宅用地类型。《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当然享有的房屋所有者权益。


(二)宅基地征收安置补偿的对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可见,宅基地征收已经针对不同的权益类别给予不同补偿:


1、作为宅基地所在土地的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获得剥离了宅基地上房屋及附属物价值、宅基地居住使用功能价值后的土地补偿费用。原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原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在“依法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中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受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个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2、作为享有宅基地居住使用权益的户内人员,应当获得宅基地居住使用功能价值的补偿,即获得相应的实物(住房或宅基地)安置或费用补偿。实践中,关于户内人员是否享有征收安置权益以及所享有的征收安置权益标准,因各地征收安置补偿政策不同而存在较大差异,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3、作为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应当获得地上房屋价值的相应补偿。根据目前已公开的法院生效判决来看,司法实务中判断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人主要基于对房屋建造“出钱出力或其他实质性贡献者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原则,即由家庭成员利用自身技术和体力亲自建造房屋者享有房屋所有权,为建造房屋直接出资者享有房屋所有权,基于家庭共同生活对房屋建造有其他实质性贡献者享有房屋所有权。


二、宅基地征收安置补偿权益的分配

在农村宅基地征收过程中,征收单位往往与被征收人以宅基地或户为单位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户内具体安置人员,但对每位安置人员所享有的具体安置补偿份额并不作区分,极易引发被征收人家庭内部矛盾或纠纷。具体在对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权益进行成员内部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对征拆房屋建造出资及家庭贡献大小等相关因素,遵循社会公序良俗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风俗习惯、村规民约,特别注意依法保护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残障人士的合法权益,既要保障各方的财产权益不受减损,又要保障户内安置人员的居住权益。


1、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直接相关的补偿与费用的分配。


重点从宅基地申请及房屋建造时的家庭成员、各家庭成员对房屋建造的出资及实质性贡献、宅基地上房屋的历史变迁等方面进行考量。对房屋建造时并非家庭成员,且对房屋建造亦无出资或实质性贡献的拆迁利益相关人,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直接相关的补偿与费用一般不应享有分配权。如既非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对建房亦无贡献的媳或婿,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但根据征收安置补偿政策被确定为安置对象的,其对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直接相关的补偿与费用不享有分配权。相反,对于宅基地申请或房屋建造时属于家庭成员,虽对房屋建造无出资或实质性贡献的拆迁利益相关人,如未成年家庭成员、拆旧建新但对新建房屋无出资或实质性贡献的老年人等,可酌情分配部分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直接相关的补偿与费用。


2、与征收安置对象直接相关的补偿与费用的分配。


拆迁安置补偿政策基于宅基地对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居住功能的保护,往往设置与安置对象直接相关的补偿或待遇,如实物(住宅或宅基地)或货币安置待遇、过渡费、搬迁补偿费、配合征收工作各项奖励等。对于此类补偿或费用,各安置对象应平等享有所应享有的份额。实践中,安置对象往往需要用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安置房按照一定比例进行产权置换。若安置对象对被征收房屋不享有权益或拟超出所享受权益面积置换安置住房的,可采取向其他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支付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获得置换面积。但从保障安置对象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确保“居者有其屋”的角度考虑,所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可参考征收安置补偿政策所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不宜过分偏高。


3、在宅基地征收安置补偿权益分配过程中,还应充分考虑社会公序良俗及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风俗习惯、村规民约。


在家庭养老作为主要养老保障方式的农村地区,对于承担老人赡养义务的安置对象,在分配安置补偿权益时应有一定倾斜。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拆迁利益进行分割时,应综合考虑其结婚时间长短以及对家庭贡献大小等因素,在另一方存在过错或存在明显不公等情况下,应在分割时予以适当倾斜,不宜一体均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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