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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也收入的确认时点(收入的时点确认和时段确认)



新零售将以互联网和物联网为依托,通过运用移动支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手段,对商品的生产、流通与销售过程进行升级改造,进而重塑人货场,实现线上线下完全一体化,并与现代供应链进行深度融合,提供"全场景、全客群、全数据、全渠道、全时段、全体验、全品类、全链路"的零售新模式。全场景就是覆盖越来越多的空间;全客群就是覆盖线上与线下所有客户;全数据就是产品、用户、市场数据化;全渠道就是提供线上线下支付与消费的全部通道;全品类就是覆盖越来越多的商品和服务;全时段就是全天无休,无时不在;全体验就是客户体验覆盖消费全过程;全链路指不仅仅是零售终端而是要覆盖整个供应链链条。正是这样的特点,导致新零售企业商品多、交易量大、空间覆盖广、业务类型复杂、促销政策多、支付方式灵活、业务调整快、交易链条跨度长,这是造成其收入确认极其复杂的一个原因。


不同的商品和服务有不同的确认规则(比如商品、服务、虚拟卡券等)、不同的业务类型有不同处理方法(经销、代销、直营、联营等)、不同链条系统交易时间界定不一致(下单时间、支付时间、发货时间、签收时间、无理由退换货时间、价保时间等)、各种促销优惠等政策下的认定和分摊问题(红包、满减、消费券、预付卡、积分兑换等)等这些内容加上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差异导致了新零售企业在收入确定上的复杂性。主要的难点有:收入需要在不同受益主体之间的分配;存在多个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需要分摊;会员积分和优惠券等需要做递延收益处理;收入在什么时间点确认的问题;预收款进行界定和回冲处理;向客户分期收款下的会计处理等。


1、新零售企业收入确定时间点的问题


针对新零售和新型服务业,其提供的商品可能是实物,也可能虚拟的或者是劳务。其销售实现需要过程,比如电商业务从交易订单下达到商家发货到物流配送到客户签收需要时间差,针对收入以什么时间点确认,以订单收款、发货、客户签收还是无条件退换货时间日为确认收入时间?针对某一时点完成的服务提供,需要根据客户的服务进度确认时间点进行收入确认;针对一定时间阶段内提供的服务,需要依据履约进度中客户是否可控和带来经济价值做判断是否可分部确认收入,周期性还需要根据提供服务周期进行分期确认。





2、新零售企业的各项促销优惠分劈的处理


为了扩大销售和提高市场占比,无论是大卖场还是便利店都会给顾客提供价格优惠,通常采用折扣、返券、满减、满赠追送、积分等复合促销形式。根据优惠的不同可以分为商品优惠、商户优惠、平台优惠这几种,在实际场景中存在允许叠加使用的情况。如:商品优惠 商家满减 使用红包优惠券代金券的组合优惠方式。在处理上,这种行为视同同一销售行为中存在多个履约义务的收入分劈(价格分摊),这个收入分劈不属于收入确认的范畴,而属于会计计量的问题。需要财务部门在核算时,首先,将销售收取的价款金额按照每个单品的公允价格占比划分至若干个单品(最小核算单位)中,其次,再分别按照该单品所属的经营方式、部门、税率和购买支付方式等维度确认收入金额。例如:大中型超市在日常销售中常采用的将商品和商品、商品和服务组合在一起捆绑成套餐进行销售,其总价小于单个商品或服务价格之和。再如:买一赠一、满200元减50、买电脑赠电脑包、加1元换购1件超值商品等。这类交易主要涉及识别多项履约义务,以及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多项履约义务的会计处理。实务中,上述的促销收入分劈就是税法中的销售折扣方式,在开具发票时按照实际收款净额开具发票,并计提增值税税金。


3、新零售企业各项最终商品的收入履约价格的计算


通常将销售订单根据业务参与者不同进行拆分为子订单。比如不同门店的订单需要指定到不同入账公司、同一门店订单需要与平台分润、同一订单捆绑了其他公司主体的商品、同一订单根据提供商品或服务内容的不同需要切分到不同的收入项、每一笔订单需要根据或有事项需要拆分进行递延确认、订单需要根据公司类型 商品或者服务内容切分流转税。


确定入账主体:根据销售组织属性 商品类型,确认入账主体


确定分润和分成:根据销售平台 合作协议,确定有无分润或者分成金额


优惠分摊:把虚收调整为单项实际收入


进行价税分离:根据入账主体类型 商品类型,找到商品的流转税率


计提递延:根据销售附件条件,需要确定有无递延收益、或有负债


4、新零售企业的退换货等处理问题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这时只要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等账户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账户即可;如销售退回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无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一般均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如该项销售已经发生现金折扣或销售折让的,应在退回当月一并调整;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应同时用红字冲减“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的“销项税额”专栏。


在实务中,为简化核算,对于以前月份实现销售的商品退回,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如当月仍有同种商品销售的,可从本月同种商品销售数量中减去,得出本月销售的净数量,然后计算并结转销售成本。这样,就不需要再做上述冲减本月主营业务成本的会计处理。


如果当月没有同种商品销售的,则按上述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处理,冲减全部商品的收入和成本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在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销售的商品,销售退回是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应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5、新零售企业准则影响下的涉税影响


对于销货方取得可变对价、售后服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租金收入和沉淀收入,可以采用按照合同约定暂不确认收入,先在往来账中核算,后续各期再转为收入或者待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再确定收入。增值税方面则还是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基础来计算申报缴纳,销售发票在收取款项同时开具。企业所得税方面产生的会税差异尤为明显,由于企业在会计核算时确认的营业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表中填写营业收入,造成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营业收入不一致,带来非常麻烦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工作。


总而言之,新零售企业的财务人员在面对这么复杂的业务场景、每日百万级别交易记录的情况下,实现准确的收入确认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事后的核算尚且如此复杂,就更不用说事中的检查和风险控制了。财务数据不能穿透到业务,不能独立自主的解释每一笔数据的来龙去脉,仅仅依靠业务部门提供的数据和报表,这样的财务处理是肯定不能满足IPO要求的。而基于业务交易级数据进行财务处理,进而能够实现自动的对账、自动的清分计算、自动的收入确认、自动的成本计算、自动的会计核算处理就必须要借助更加先进的技术手段,这是一件挺难的事,但确实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正确道路。


总结


基于业务交易级数据的财务中台希望能够为解决新零售企业这个问题提供全新的解决思路,虽然这个问题很难,但是值得研究和投入。李善友教授在剖析左晖的案例说“左晖最让我感动的是,站在行业的角度去看企业的本质,坚持做难而正确的事”,我们华科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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