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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工会经费缴纳基数和比例(盐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近年来,我市每年都会依据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和最低工资,调整一次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不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如果低于市政府公布执行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应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低于2018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月缴存工资基数应按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盐城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开发区、城南新区、大丰区)、东台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830元,建湖、射阳、阜宁、滨海、响水最低工资标准为1620元。根据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不低于省政府公布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


另外,今年我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进行了调整,调整后,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应一致。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20%。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单位应当按管理中心核定的月缴存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应当按照《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的规定,每月按时到受委托银行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按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方案调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并将调整结果告知职工。单位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时,应当携带相关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再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利息结算、缴存比例以及缴存基数的执行年度均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利息归职工个人所有。管理中心每年6月30日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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