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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15号文件解读)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注意优惠时间:2022.04.01---2022.12.31,可见疫情下小规模企业还是很困难的,国家放大招,挺住就有希望,加油!疫情以来,小规模企业增值税征收率从最早的3%优惠到非湖北地区减按1%征收,小规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从原来的应税销售额每季度30万到应税销售额每季度45万元,到现在的小规模企业开具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额免税(注意文件指的是小规模企业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国家税收优惠扶持力度还是很大的,小规模企业注意: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请在开票软件中进行商品赋码更新,为免税项目,切勿开错!加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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