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始我的初衷是搞个千把万两千万就行了”,“实际上我办这个案子的初衷就是想搞点钱的”,“所以谈钱是最好摆平的,当然我的胃口也不大,是吧?”……
如今,既然刘某本人并不否认录音的真实性,那么叶思提供的这段录音就很有“杀伤力”。不是说,办案人员不能讯问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同被调查对象谈话,但两者的“交涉”,本来有章可循,不能变成私相授受,弄得“瓜田李下”。
在这段录音中,很明显主语都是“我”,而不是办案机关,这种偏重“个性化”的表述,句句都不离“钱”,很容易让人浮想联翩——谈话人或许在借办案之机行个人敲诈之实。
而“搞点钱”“摆平”“胃口”等粗鄙用语,也散发出一股子“勒索横行”的味道,与《人民警察法》的文明执法规定,还有公安部三令五申要求的“法言法语”格格不入。
老实说,刘某作出的回复并不是那么能立得住脚。追缴违法所得确实是办案机关的法定职权,但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讨价还价”“摆平”的可能。在《刑法》、《刑诉法》中,包括有关部门出台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违法所得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中都规定得很清楚,只要是违法所得,就必须上缴国库。
在这起案件中,刘某想“搞的钱”,就算是正常的追缴违法所得,从5000万谈到了800万,“自作主张”大打折扣,也明显超出了办案职权。
这里,还需要澄清的一点是,追缴违法所得并不是刘某所声称的“罚金”。“罚金”是一种附加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就这起案件来说,虽然有刑事犯罪之嫌,但远还没有到审判一锤定音的时候,作为公安机关也没有定罪量刑的权力。
倘若刘某所说的不是“罚金”,而是“罚款”,那就更加不靠谱了,因为从性质上来看,这是一起刑事案件,而不是行政或民事案件。作为专门办案人员,对专有名词都如此“混淆”,更会削弱辩解的力度。
“录音门”关系如此重大,而根据刘某的表述,免职还不是因为此事,那针对此事,当地有关职能部门有必要介入,对录音事件展开调查,查清这起“录音门”的真相是什么,其中是否存在违规办案等情况,以公正规范的处理还原事实真相,恢复办案机关公信力。
“录音门”不能成为罗生门。不妨好好解剖这只“麻雀”,给当事人一个公正的结果,给法律一个响亮的回答,也给公众一个信服的交代。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