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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困难减免(纳税人困难性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17〕106号)等文件,现将2021年度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方案明确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对象


淳安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但下列情况不属于减免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


(三)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


(四)跨区、临时税源登记纳税人


(五)其他登记类型纳税人


(六)从事淘汰类和禁止类行业的企业


(七)节能、降耗未达标企业


(八)减免年度的上一年度未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数据统计时间为减免年度的5月31日前,所属期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到12月31日)


(九)违反工商、质监、财政、税务、国土、环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且处罚金额在一万元(含本数)以上。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行业实施范围


(一)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结合我县产业结构特点,划分为制造业、商业(批发零售业)、服务业、其他行业四大类。


对经营范围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企业,以主营业务为分类标准,涉及多个主营业务的,按照上年销售比例孰高原则确定。


(二)从事金融、保险、电网供电、电信运营、石油、烟草、房地产、建筑业的纳税人暂不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指标计算


根据“亩产税收”贡献大小,综合考虑产业导向、污染物排放、节能减排、安全生产、土地利用、劳动保障等因素,将减免对象划分为激励类、扶持类,结合行业实施范围亩产税收平均值,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的差别化减免政策。


“亩产税收”即单位土地面积的税收产出。其中“分子”以上年度(截止第二年5月31日)各税种应征数加征管、评估、自查查补税款(不含契税、耕地占用税和车购税及社保费等规费),减去退库数;“分母”为实际土地使用面积。有产权证的,以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四方确认”(国土、乡镇、税务和纳税人)面积为准,加上租入的土地面积,减去出租土地面积。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种类


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按减免指标分为两档减免幅度。


(一)激励类行业:亩产税收达该行业平均值以上的,当年给予100%幅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二)扶持类行业:亩产税收在该行业平均值以下的,对其中符合产业导向或所在行业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当年给予80%的幅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鼓励其发展壮大。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开放式决策的工作要求,我县2021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方案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2021年11月11日至2021年11月19日止。


反馈方式:淳安县党政网淳安县税务局收发室,来电:淳安县税务局税政股(0571-65060811),或来函县税务局税政股(千岛湖镇环湖北路365号)。


国家税务总局淳安县税务局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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