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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的计税基础很难(负债的计税基础怎么理解举例)

计算公式如下:


负债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账面价值-未来期间可税前扣除的金额


某些情况下,负债的确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如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认的某些预计负债。


现就有关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举例说明如下:


1.预计负债


(1)因计提产品保修费用确认的预计负债


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企业应将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发生的支出在销售当期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有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则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例·单选题】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各年税前会计利润均为10 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与产品售后服务相关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允许税前扣除。2×17年末“预计负债”科目余额为500万元(因计提产品保修费用确认),2×17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125万元(因计提产品保修费用确认)。甲公司2×18年实际支付保修费用400万元,在2×18年度利润表中确认了600万元的销售费用,同时确认为预计负债。2×18年度因该业务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为( )。


A.50万元 B.-50万元


C.2 500万元 D.0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年末负债账面价值=500-400+600=700(万元);年末负债计税基础=700-700=0;年末累计可抵扣暂时性差异金额=700(万元);2×18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700×25%=175(万元);2×18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175-125=50(万元);递延所得税收益为50万元。


【拓展】2×18年应交所得税=(10 000+600-400)×25%=2 550(万元)


2×18年所得税费用=2 550-50=2 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 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550


(2)未决诉讼


因或有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应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原则确定其计税基础。某些情况下,因有些事项确认的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其支出无论是否实际发生均不允许税前扣除,即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同。


【例·计算分析题】甲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25%。2×17年12月31日涉及一项诉讼案件,甲公司估计败诉的可能性为60%,如败诉,估计赔偿金额很可能为100万元。假定甲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10 000万元。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



预收账款:


某些情况下,因不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条件未确认为收入的预收款项,按照税法规定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有关预收账款的计税基础为0,即因其产生时已经计算交纳所得税,未来期间可全额税前扣除。


【例·计算分析题】A公司于2×17年12月20日自客户收到一笔合同预付款,金额为100万元,因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将其作为预收账款核算。假定按照税法规定,该款项应计入取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交纳所得税,不考虑其他因素。


(1)2×17年A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10 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


年末预收账款账面价值=100(万元)


年末预收账款计税基础=100-100 =0


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00(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100×25%=25(万元)


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25(万元)


2×17年应交所得税=(10 000+100)×25%=2 525(万元)


2×17年确认所得税费用=2 525-25=2 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 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525


(2)2×18年假定A公司税前会计利润为10 0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2×18年初A公司确认收入100万元。不考虑其他因素。


年末预收账款账面价值=0


年末预收账款计税基础=0


年末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0


2×18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0


2×18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0-25=-25(万元)


2×18年应交所得税=(10 000-100)×25%=2 475(万元)


2×18年确认所得税费用=2 475+25=2 500(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475


递延所得税资产 25


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工作通讯”2017年第四期:预缴收入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


对于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应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月或季计算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年报分析发现,个别从事房地产业务的上市公司,在取得预售收入并预缴所得税时,将预缴收入作为计税基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应把该预缴所得税款作为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作为资产列示。已取得的预售款中尚未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部分,应确认为负债。税法对于收入的确认原则一般与会计确认原则一致,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不存在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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